• 索引号
  • 01525503-0/2026073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听证
  • 发布日期
  • 2026-07-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26年7月16日下午,保山市发展改革委在市人防办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37名(其中:消费者21名,经营者2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名,相关领域专家2人,相关利益方2名,政府组成部门6名),实到36人,超过三分之二,36名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代表20名,超过听证参加人的五分之二,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会总人数45人。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开忠主持听证会,听证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和调控监测科张发建对保山瑞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自来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保山市永昌水业有限公司的自来水供水成本监审情况进行了说明,杨芳对《保山市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了说明。听证参加人分别对调整方案发表了意见建议,王开忠副主任做了会议总结。

二、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意见建议

根据听证会议记录和听证参加人提交的《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意见表》,意见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意见表》的意见建议

1.30位听证参加人(占比83.33%)赞同《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原收费标准已执行16年,已无法覆盖治污成本,同意调整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

2.建全城市供排水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成本监审,建立常态化成本约束机制,确保调价合规合法。

3.进一步细化明确《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方案》中供水、排水的执行范围。

4.永盛街道、板桥镇、汉庄镇、金鸡乡等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自2025年开始试行征收0.8元/m3的污水处理费,现调整供排水价格将会加重农村居民负担,建议污水处理费暂缓调整或分步调整到位等。

5.个别听证参加人提出需明确减免困难群体水费时是否免收水资源税;不应收取0.2元/m3的水资源税。

6.完善低收入家庭水费减免政策。

7.建议免收乡镇、村社的公益性公厕水费。

8.在缴纳原水费时给予10%的减免。

9.产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10.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

1.对困难群体优惠政策申报流程要简便,方便群众、社区及部门办理。

2.部分村庄没有安装消火栓,自来水、污水井盖损坏得不到及时更换,存在污水管道堵塞、污水溢出现象。

3.供排水主管单位压实管护责任,明确管网维护管理部门责任,常态化做好村内供水管网、污水管网巡查检修工作,及时修补破损管道、疏通管网,解决管网漏水、污水淤积、管道老化等问题,降低管网漏损,保障管网正常运行。

4.强化企业监管,规范企业运营,督促企业全面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5.供水企业要保障供水水质,常态化开展水质检测、管网维护,严控管网漏损,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全面提升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

6.污水处理费坚持专款专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7.供水公司要严格落实计量缴费制度,按规定足额缴纳原水费和水资源税。

三、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的处理建议

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采纳,并根据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做好管网维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简便优惠政策申报流程等意见建议,我们将转交相关部门和企业。

(一)予以采纳意见建议(5条)

1、建议建全城市供排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成本监审,建立常态化成本约束机制,确保调价合规合法的建议予以采纳。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排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布调整到位,动态开展成本监审,适时调整供排水价格。

2、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方案》中供水、排水的执行范围的建议予以采纳。对供水、排水的执行范围已作修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3、建议部分居民用水分步调整到位的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2019年底前,原则上设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4元”的规定,对污水处理费拟采用分步调整执行,已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4、建议完善低收入家庭水费减免政策的建议给予采纳。对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立方米(含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城乡居民用户给予每户每月用水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收取1.9元/m3的自来水价格,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

5、建议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接受社会监督的建议给予采纳。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通过后,我委将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并做好政策解读、解释,同时会同行业部门和企业在相关平台进行公开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不予以采纳意见建议(5条)

1、建议部分居民用水暂缓调整的意见不予采纳。保山中心城市现行供排水价格已执行16年,已无法覆盖供排水成本,加之2021年开始整治东河流域污染,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排污的所有组织和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1号)。按照“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要求,为确保享受同等服务居民的公平性,拟对城镇供排水管网覆盖到的城镇、乡村同步推进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工作。

2、建议明确减免困难群体水费时是否免收水资源税;不应收取0.2元/m3的水资源税的意见不予采纳。经书面函询税务部门,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对城镇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其他取用水,目前没有免税、减税优惠政策规定。

3、建议免收公益性公厕水费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规定“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执行”。根据省级文件规定,《方案》中已明确“对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中的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4、建议在缴纳原水费时给予减免10%的优惠政策意见不予采纳。在向北庙水库、大小海坝取水的原水费,已按隆阳区2018年制定的0.35元/m3标准纳入供水企业的水价成本中进行测算,已在此次调整价格中予以体现。

5、建议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规定“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签订污水处理收费协议,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因此,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属双方协商定价,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移交部门和企业意见建议(7条)

对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企业,强化对收费企业监管,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水质检测、供排水设施日常维护、信息公示等措施,全面提升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