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新形势下全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以及个人的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以消防监管转型为牵引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现代化进程,充分构建多元共治的消防安全格局,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贯彻落实有法可依。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全面规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各行业部门通力配合下,全市火灾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消防安全环境日益改善,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消防管理职责不清、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力、社会火灾防控基础薄弱等问题,导致单位、街道(社区)、农村、古城古镇等区域亡人火灾和有社会影响的火灾时有发生。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重点结合保山市消防工作实际,在《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行业部门职能职责,明确了隐患属地治理原则,固化了个人及社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细则》共6章30条。
(一)坚持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作为总体指导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及行业部门履职责任,对行业部门消防履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政府职责。从市、县、乡3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及产业园区等管理机构职责任务。逐级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共同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全面负责、考核督促、规划编制、隐患整治、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内容。二是市、县级政府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履职依据。三是结合村(居)委会工作实际,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参照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央三部委《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专门就村(居)委会开展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明确。
(三)细化部门职责。明确了各行业部门具备的6项共同职责;根据职能职责变化,明确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能源、邮政等29个部门的具体责任。其中重点明确的方面,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定期分析行业或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等内容。具体职责方面,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要求,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公布的“三定”方案及反馈意见,针对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变化,进行了全面地梳理核实;针对各部门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地具体明确;并且在国务院《办法》基础上,细化了一些部门所属机构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夯实单位责任。为了回应和落实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消防征信制度,明确了建立方式、内容以及从严惩戒失信行为等内容;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承诺制度,规定了单位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具体内容,为下一步全市消防安全综合管理提供了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