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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02-2-12_A/2017-092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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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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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前,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11年我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来,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成效明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二是面向基层的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特别是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种类和数量少,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三是由于缺少统筹协调和统一规划,公共文化资源难以有效整合,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多头管理等问题普遍存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功能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仍较突出,总量不足与资源浪费问题并存,难以发挥出整体效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改革任务,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补齐短板,打通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增加基层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凝聚人心、增进认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统筹利用资源,促进共建共享,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我省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4号)文件。遵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根据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建设目标

到2017年,全市建成一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需求相匹配的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市级试点。到2020年,全市范围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

三、具体任务

1.确定建设任务。2020年,全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成符合省级标准的“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建成符合省级标准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2.明确建设标准。省级制定了详细的标准,我市依照执行。主要包括: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重在完善提升,按照国家三级文化站以上标准建设。村(社区)按照常住人口数确定房屋建筑面积,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演出服装、道具、灯光音响、棋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图书报刊阅览设备、教育培训及电教设备等。建设室外文体广场、舞台,并建有文化墙,设置有阅报栏等,配备演出、体育设施器材。

四、重点工作

1.明确功能定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保山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确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广泛开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科普展教、文化遗产保护、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依托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基层服务点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和党员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公民科学素质行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孝道”为至美的道德教育、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等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科学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传承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发挥城乡社区、村儒学讲堂、历史文化展室(乡镇情展室)等载体在国学教育、传统体验、历史展示等方面的功能。按照功能综合设置要求,与基层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配合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2.合理规划布局。根据当地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结合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进行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辐射面和利用率。

3.整合多方资源。按照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要求,整合各部门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一是整合现有场所资源。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要合理依托现有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实施,不搞大拆大建。鼓励城市社区利用闲置商品房,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进行建设。二是整合数字文化资源,完善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三是整合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图书资源,实现县域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四是整合部门资源,提高服务能力。充分依托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平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实施基层体育健身工程,推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档升级。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综合管理和利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4.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积极举办道德模范、传统文化展览展示等活动。着力增强综合性服务功能,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律咨询、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培育和扶持群众文化团体,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等,结合重要节假日、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倡导开展规范、文明、健康的广场文化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引导所联系群众积极参与职工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等文体活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发挥村(社区)儒学讲堂及历史文化展室(乡镇情展室)阵地作用,完善功能布局,丰富活动内容,传播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教化育人功能。

5.创新服务方式。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行错时免费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根据功能要求制定服务目录,设置文化产品及服务“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需求,量身打造特色服务项目,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人群均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建有无障碍设施,便于残疾人参与。大力推进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壮大文化志愿者和城乡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6.严格考核评价。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市级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情况的需求反馈、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同时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五、保障措施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将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行动计划,细化任务目标,制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十三五”期间工作进度表,并列出年度工作台账。各级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合作。公共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要创新运行机制,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引入竞争机制,拓展政府购买范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办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2.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一批条件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贫困地区进行试点,组织实施好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开展的“贫困地区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示范点建设,同时实施好省级、市级试点的建设,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支持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推广价值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拓宽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渠道。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落实,通过转移支付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着力支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市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各试点适当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牵头整合扶贫开发、乡村建设、文化体育、科技教育等有关资金,集中投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用于各项服务业务的开展,并积极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参与建设。

4.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云南省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和资助目录》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捐赠物品、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备等途径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民间文艺社团、演出团体等开展文化下乡演出。

5.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关于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配备有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的规定(省级标准为2名,我市属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按其创建标准为3名)。规模较大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至少设有1名工作人员,具体配备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推广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志愿服务。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