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2019-070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7-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解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无车承运现代物流产业企业发展的通知》

解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无车承运现代物流产业企业发展的通知》

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无车承运现代物流产业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无车承运是国家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新型物流发展模式,旨在引导物流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物流车源与货源信息的高效匹配、交易撮合、快速结算,并通过车辆资质审查、定位监管等手段规范物流市场。无车承运是一种物流管理模式的创新,对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提升综合运输品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大力发展我市无车承运行业,扶持本地无车承运企业,吸引外地无车承运企业入驻保山,规范我市物流市场,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我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快构建“一线两园”大平台,打响“山水田园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开放创新之城”的响亮招牌,努力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奖补范围

公司总部注册在保山市,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的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资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资质,有固定经营场所,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账务规范,经营和纳税信誉度良好的无车承运物流企业。

(二)扶持奖补政策

1.2018年12月31日前在保山市辖区范围内注册且已开展业务的无车承运物流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县(市、区)、园区级留成部分,扣除2018年基数后100%奖励补助给企业;2019年1月1日起在保山市范围内新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无车承运物流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县(市、区)、园区级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成功的,自上市之日起不再给予纳税奖补扶持。

2.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无车承运物流企业上市或挂牌成功的,按规定兑现省级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市级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3〕21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7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三)扶持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市级留成部分税收的扶持奖补资金,由纳税企业于年度终了后向市商务局申报;县(市、区)、园区级留成部分税收的扶持奖补资金,由纳税企业于年度终了后向县(市、区)的商务部门、园区的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申报。商务部门(或园区的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后与同级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纳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并测算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拨付给应得企业。

初次申报的企业须提供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资质证书、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征信记录、完税凭证等要件;二次申报的企业须提供申请书、企业征信记录、完税凭证等要件。

(四)其他事项

1.测算标准:符合奖补扶持政策范围的现有物流企业2018年的纳税基数按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后的税收政策标准测算。

2.试行期限。本扶持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3年,2021年12月31日后,视情况另行修订或终止扶持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