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2019-0629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6-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解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保山中心城市高品质酒店业发展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保山中心城市高品质酒店业发展文件解读

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保山中心城市高品质酒店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保山中心城市高品质酒店业发展,完善中心城市服务功能,助推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由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对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酒店从正式营业之日起算,每满12个月为1个营业年度,前3个营业年度所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分营业年度将市、区(园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酒店,用于扶持酒店经营发展。

三、相关情况说明

(一)酒店划分方面。《通知》所划分的高品质酒店主要指3类:一是获得全国星级酒店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五星级及以上饭店证书;二是酒店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达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或改建酒店(投资额需经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造价认定或审计机构认定,并出具评估或审计报告);三是引进符合《云南省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导目录》确认的国际国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管理运营,并签订3年及以上的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以引进方酒店管理品牌冠名。

(二)政策方面。《通知》中所提出的扶持政策对2种情况不重复享受:一是引进或建设时另有其他优惠或奖补扶持政策约定的酒店,引进或建设时约定的优惠或奖补幅度大于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的,按引进或建设时约定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引进或建设时约定的优惠或奖补幅度小于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的,由酒店业主选择按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或按引进(或建设)时约定的政策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二是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酒店,且已享受其他优惠、奖补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三)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即2025年12月31日后投入运营的酒店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原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但不满3年的,继续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到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