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2020-093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文号
  • 保政办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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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充分满足职工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繁荣,拉动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指导意见。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9—11月,国家审计署对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提出整改要求;2020年4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保山市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结合情况变化以及工作实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保山实际的政策措施,但由于政策措施经过多轮扩大和收紧,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存在不足,且散落于不同时期不同文件中,缺乏系统归纳和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认定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等问题,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市人民政府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属于制发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之一,特此制定《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坚定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房住不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帮助更多的职工群众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使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更加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加符合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意愿和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5号),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规范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购建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再要求必须为普通自住住房。

(二)规范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对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不再以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含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装修提取)和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合并计算认定,而是依据拟购建房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次数限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和申请流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和申请流程进行了规范调整,对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申请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即在发生购房行为的12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或二手房的,申请程序由“先过户,后申请”调整为“先申请,后过户”,即在与售房单位(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后,在办理不动产权过户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申请程序由“先办证,后申请”调整为“先申请,后办证”,即在取得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概预算后,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对大修自住住房的,调整为取得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者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概预算后,在大修工程竣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五)实行存贷挂钩。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目前倍数拟按20倍执行,同时规定了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之和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保障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六)规范借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方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增加了借款申请人月收入可按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的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以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七)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发放方式。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必须通过受委托银行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施工方账户内。

(八)增加失信惩戒内容。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将失信人的惩戒期限明确规定为5年,即取消其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九)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几种情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有关业务标准以及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几种情形:一是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二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房的;三是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四是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五是与父母、成年子女以外的共有权人共同购建住房的;六是房屋产权有异议或法律规定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的;七是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近5年内被认定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八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中近5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的;九是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名单的;十是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

四、涉及范围

在保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包括贷款种类、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担保、贷款程序与利率、贷款偿还、贷后管理、按揭贷款合作项目管理、贷款监督等。缴存职工包括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具有保山市户籍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五、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5号)。

六、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本办法中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等事项,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后公布实施。

七、关键词诠释

(一)借款申请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

(二)共同申请人:就同一笔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以及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

八、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一)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规范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购建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再要求必须为普通自住住房。

原保政办电〔2018〕1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规定“只向购买、建盖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策按照部委和省政府要求,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对购建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再要求必须为普通自住住房,即首套房面积不再作限制。

(二)规范了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对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不再以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含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装修提取)和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合并计算认定,而是依据拟购建房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三)实行存贷挂钩,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同时规定了缴存余额之和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保障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四)规范了借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方式,对借款申请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以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充分满足职工购房需求、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指导意见,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9—11月,国家审计署对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扩大提取范围的事项提出整改要求;2020年4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5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保山市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保山市实际的政策措施,但由于政策措施经过几轮扩大和收紧,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存在不足,且散落于不同时期不同文件中,缺乏系统归纳和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和条件不精准等问题仍然存在,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市人民政府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属于制发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之一,特此制定《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坚定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房住不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服务工作,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使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更加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加符合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意愿和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服务和改善民生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帮助更多的职工群众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提取范围。将“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未就业的”、“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明确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对职工调出保山市并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允许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购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一是取消“购建自住住房产权人的父母或子女(两代人不共同拥有产权,无产权一方)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帮助产权人支付房款或者协助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明确职工购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者配偶应当拥有房屋产权;二是职工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父母、子女共有房屋产权的,提取额度按照职工以及配偶所占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按照产权人数平均计算;三是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应当坐落于职工或者其配偶、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地、工作地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三)规范租房提取的条件。租房提取中,取消了职工及配偶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因购建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只需本人及配偶在保山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四)延长提取时限。将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五)简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条件。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对购建房日期与贷款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再作具体要求,对住房的面积也不再限制,同时对在异地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允许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六)统一提取间隔时限。将除租房提取外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与另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购建大修提取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间间隔由“2年”统一调整为“12个月”。

(七)增加失信惩戒内容。将失信人的惩戒期限明确规定为5年,即取消其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八)明确不办理提取的几种情形。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房的;二是偿还以非住宅用房申请的住房贷款或者偿还非住房贷款的;三是以继承、赠与、换证、分户、合并和等价置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四是不以整套房屋全部所有权进行交易的;五是与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权人共同购建住房的;六是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近5年内被认定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九)完善提取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对提取工作的监督,加强提取管理,打击骗提行为,加入了提取监督章节。

四、涉及范围

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包括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频次与额度、提取支付方式、提取监督等。提取范围包括职工购买、建造、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房租住;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未就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

五、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 〔2020〕35号)。

六、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七、关键词诠释

自主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后,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八、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一)完善提取范围,将“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未就业的”、“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明确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原保政办发〔2006〕98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提取范围与目前执行的相比不够完善,新政策按照部委和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提取范围。

(二)规范租房提取的条件,租房提取中,取消了职工及配偶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因购建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只需本人及配偶在保山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三)规范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条件,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对购建房日期与贷款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再作具体要求,对住房的面积也不再限制,同时对在异地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允许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原保政办电〔2018〕1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在2018年9月1日(含)以后新购新建的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房或综合用房,不再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使用政策,职工在2018年9月1日以后购建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在购建住房的6个月内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新政策按照部委和省政府要求,规范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条件,对购建房日期与贷款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再作具体要求,对住房的面积也不再限制,同时对在异地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允许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延长提取时限,将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原保政办电〔2018〕1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规定“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后的6个月内或取得不动产权证的6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新政策按照部委要求及结合保山实际将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延长至12个月。

(五)将除租房提取外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与另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购建大修提取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间间隔由“2年”统一调整为“12个月”。

原保政办发〔2006〕98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提取时间间隔为2年”。新政策按照部委要求及结合保山实际,将除租房提取外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与另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购建大修提取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间间隔统一调整为12个月。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更多就业群体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有所居”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明确提出了:“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要求,2017年住建部颁布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2019年9月至11月国家审计署对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方面提出整改要求。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6年7月7日发布实施《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基于当前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靠国家大政方针的总要求,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市人民政府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制定新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标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缴存职工的对象以及范围。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项目人员参照所服务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驻本市的军队用人单位的军队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符合缴存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账户设立与注销的时效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当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为职工开立、启封、转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及变更单位、个人账户信息的相关时限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管理。

规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原则上四舍五入。

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每年核定一次,年内职工工资变动的在当年不做调整;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当与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生产经营困难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可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完善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相关规定。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保障作用,重新界定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将符合参缴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中,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强调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集中管理户管理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确本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完善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条件。

(五)完善账户封存与转移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在缴存义务期满或者因失业、经营严重亏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停缴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在封存满一定期限后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对职工调出本市并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必须通过异地转移接续系统进行线上划转到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不再允许提取。

在司法机关通知中心协助冻结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中心应根据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予以协助,在收到执行文件等相关文件之日立即办理冻结等相关手续。

七、涉及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缴存业务,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八、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

九、注意事项

(一)本市住房公积金所有缴存业务活动应符合《缴存办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缴存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缴存办法》自施行起,2006年7月7日发布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办发〔2006〕98号)同时废止。本市已经发布的其他文件中与《缴存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缴存办法》规定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一)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

(二)自愿缴存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四)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八、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遍性,切实维护更多职工的住房保障权益促进职工消费,在《缴存办法》中强调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项目人员参照所服务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以及《关于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9﹞553号)规定,在《缴存办法》中将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驻本市的军队用人单位的军队文职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中。

(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协议的内容,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条件。允许自愿缴存人员在缴存义务期满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停缴封存,并在封存满一定期限后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条件。针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的,按照之前规定以及业务操作,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的资金是可以通过注销账户提取的,但在《缴存办法》中,要求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必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系统进行线上划转到在外地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不再允许销户提取。

(五)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第六章规定,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网络监督管理下,单位经办人可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及启封手续,以及缴存基数调整、汇缴、补缴等风险等级较低的日常业务,同时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更好的保障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权益,为职工提供便捷查询服务,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了网上办事大厅、官方微信、手机APP、12329电话查询等查询通道,职工可以通过多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

(七)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监督。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业务的监督管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或者社会对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工作的监督,都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在此基础上,《缴存办法》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增对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监督的内容。

相关链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等3个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