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2021-1115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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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稳妥推进我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促进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方案》情况,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明确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2018年1月,制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2019年1月,制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2020年2月,制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在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后,进一步从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3个方面,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全部予以明确。

市财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方案》。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对教育领域市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方案》出台的意义

《方案》根据教育领域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市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规范市与各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对建立健全本市教育领域支出保障标准,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方向性要求,从而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统一、区域均衡的教育领域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一)2020年8月,制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28号),对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教育领域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进一步细化将标志着我市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对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投入责任有重要指导意义,将对我市持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提升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加快教育领域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方案》中明确的改革事项都涉及基本民生,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率先明确教育领域市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规范相关保障标准和分担比例,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稳定性,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线,体现了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兜牢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

(三)通过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加强预算管理,对教育类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有利于提高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推动解决市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不够清晰明确、支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促进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总体框架

《方案》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从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3个方面细化全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教育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和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并对共同事权明确了支出责任和分类分级负担比例。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推进改革的4项主要保障措施。

第四部分“实施时间”。明确《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确定教育领域各级财政事权。从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3个方面,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全部予以明确,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各地财政事权或共同事权。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按照上述改革方案调整后,各级事权和共同事权划分如下:

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三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补助、退役士兵教育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助、学前教育发展专项、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高校改革发展、新疆西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特殊教育专项。

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经费、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秀贫困学子学费奖励金、迪庆州和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全覆盖生活补助、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属于中央、省、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免费教科书资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教师培训经费、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生活费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公费师范生补助资金、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生均拨款制度。

(二)明确保障标准。对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等32个具体项目,市级原则上执行国家基本标准。

(三)统一市和县(市、区)分担比例。对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等9个共同事权项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省级明确市级承担的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由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