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保山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全市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要求,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级,2023年前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统筹地区内医疗救助基金统收统支和政策统一的要求,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局党组会、市政府常务会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保山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目标任务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惠及每一个困难群众,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确保资助不漏一人,救助不少一分。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四类人员分别实施医疗救助。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应保尽保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对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保持现行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政策稳定,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腾冲市、龙陵县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含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三)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待遇保障。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对一类人员保持现行救助支付比例稳定,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救助对象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四)建立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二类人员在保山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当地监测标准的农村参保人员,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将其信息推送至县(市、区)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予以救助。
(五)健全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切实推进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合理安排适当的医疗救助基金,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各尽其职、风险共担的分担机制。
(六)扎实做好经办服务工作。规范医疗救助经办程序,优化申请、审核、救助给付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对象医保三重制度“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四、《实施办法》涉及范围
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对象。
五、《实施办法》执行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之规定。
六、政策差异
《实施办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一类人员救助对象,对基金管理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