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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02-2-04_A/2015-061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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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规划
  • 发布日期
  • 2008-08-26
  • 文号
  • 保政发〔2006〕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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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对县区“十一五”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对县区

“十一五”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保山市市对县区“十一五”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保山市市对县区“十一五”财政

管理体制方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预算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权,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思路,现将“十一五”期间市对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市对县区“十一五”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收支平衡、保社会稳定,促财源培养、促机制建设、促结构调整”。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市与县区的收支划分;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强化县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缓解市县乡财政困难;加大对乡镇财政监管力度,积极推进乡镇财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

(二)基本原则

1.基本维持各县区原既得利益;

2.强化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规范性,进一步理顺市、县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3.逐步建立规范的市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4.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年终结算事项。

二、财政收入的划分

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所得税分享改革的规定,将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收入和县区级收入。

(一)市级收入

1.税收收入

(1)市与中央、省分享的市属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除外)16%部分;

(2)市与县区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8%部分;

(3)2004年1月1日以后,在保山境内的四大干流(澜沧江、怒江、龙川江、槟榔江)及其主要支流投资兴办的水电企业,建成投产后的增值税,市与县区分享50%部分的25%部分;

(4)对市级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5)市级烟草企业(含市烟草公司、市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兰都饭店及市烟草公司开办的其他企业)的各项税收(其中:增值税为25%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16%部分);

(6)1994年后市级独立办企业的各项税收(其中:增值税为25%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16%部分)。

2.非税收入

(1)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2)市级执收、执法单位的罚没收入;

(3)市级各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专项收入;

(4)按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市级分享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专项收入;

(5)市级的其他收入。

上述各项收入上交市财政,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二)县区级收入

1.税收收入

(1)增值税25%部分;

(2)县区与中央、省和市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除外)8%部分;

(3)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及中央、省、市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

(4)2004年1月1日以后,在保山境内的四大干流(澜沧江、怒江、龙川江、槟榔江)及其主要支流投资兴办的水电企业,建成投产后的增值税,县区与市分享50%部分的25%部分。其他地方税;

(5)耕地占用税的70%部分;

(6)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烟叶税、契税。

2.非税收入

(1)县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2)县区级单位执收、执法单位的罚没收入;

(3)县区级各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专项收入;

(4)按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县区级分享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专项收入;

(5)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

(6)县区级的其他收入。

上述各项收入缴入各县区级金库。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5〕169号)的规定办理。

(四)乡镇财政收入

乡镇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划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财政支出的划分

(一)市级政府财政支出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转和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所需支出;

2.调整全市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

3.根据辖区受益原则和区域经济效益原则属于全市性或者跨县区区域共同事务所需支出;

4.按照需要原则、受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由市级财政补助各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

5.其他应由市政府安排的支出。

(二)县区以下政府财政支出

1.县区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各项支出;

2.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支出;

3.维护区域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各项支出;

4.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教育、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5.本地区公益性事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建设所必需的各项支出;

6.其他应由县区以下政府安排的支出。

乡镇级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由各县区政府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县区地方财政收入的留用与上解

各县区组织入库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扣除年终单项上解及列收列支的项目后比市核定的1995年收入基数的增长部分,上解市10%。市与县区分享水电企业的增值税地方所得25%部分在计算超收上解时作为扣除项目。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税收返还

上划中央两税(消费税的100%,增值税的75%)按中央和省分税制办法办理。

上划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办理。

六、结算事项和补助基数

取消原体制耕地占用税上解和预备役误工补助上解,原体制其他各项单项结算事项仍继续保留。

调整原体制的各项补助基数,将1998年以来中央和省出台的各项增资补助相应转为固定转移支付补助。

七、转移支付制度

省“十一五”对州市的财政体制规定,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内容为专项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按照省财政指定的项目和金额办理。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按照省财政规定的办法计算分配各县区。

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省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逐步建立规范的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

八、以财力定支出,自求平衡

各县区要切实根据地方可用财力,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法》,以财力定支出,确保预算平衡。

九、市级财政对县乡财政的监管

继续实行“市管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县(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县区自行制定,但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财政集中县区的财力,主要用于对县区的补助、配套,条件成熟时市财政将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确保县乡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在资金的分配上,将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积极鼓励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精简机构和人员、节约财政支出,从根本上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具体措施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发。

(三)建立财政运行监控与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1.继续完善县区、乡镇财政信息收集体系。完善财政报表制度,规范数据指标口径,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可比性。

2.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量化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县区财政支出、财力调节等重要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绩效考评,形成新的财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

具体规定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发。

十、其他

(一)原市政府出台的《保山市政府加强市本级财源建设的意见》(保政发〔2004〕77号)中,“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属企业到县区投资或参与开发重点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的税收,实行按投资比例进行分享”的规定,统一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方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体制基数和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本方案由保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