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理念更加科学、体制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健全、政策更加完善、效率显著提高的市场监管现代化体系,推动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企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消费者放心选择、理性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建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聚焦经济建设、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医疗康复、文化休闲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大幅精简各类证照。(主责单位:市编办)
2.加大投资审批改革力度。进一步放宽垄断行业和社会民生领域市场准入,加大对内资外资开放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进一步简化、整合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主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向国内民间资本放开,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不合理障碍都予以取消,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油气、市政公用、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主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和监管机制。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明确市场准入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等标准和规则。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5.深化“先照后证”改革。严格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形成权责明确的准入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单位:市编办、工商局)
6.推进“证照同办”改革。除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安全、资源保护、公共环境、生态安全、民族宗教和公众健康外,其他各类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实施。原审批部门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对审批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编办)
7.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8.持续提升注册便利化水平。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取消企业集团登记,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合理放宽住所登记条件。(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9.服务创业创新大潮。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鼓励创新型公司发展,顺应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多样化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发展,支持开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注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多样化改革探索。(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10.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和变更其组织形式、住所和注册地,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除特殊规定外,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不得设置障碍。(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11.完善简易注销机制。简化市场主体注销流程,推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12.建立强制退出机制。加大对“僵尸企业”“个体死户”的清理力度,针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有关证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13.形成优胜劣汰长效机制。消除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各种违规补贴。依法鼓励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探索与便捷准入相适应的灵活的企业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工商局、法制办、国资委、金融办等)
14.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打造“双创”示范基地和城市。继续落实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和金融政策,加快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落实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落实“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运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促进扶持政策宣传和实施。对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大中型企业,经司法认定后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工商局等)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5.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进一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除针对特定行业的不合理补贴政策,打破制约商品要素流动和服务供给的地区分割、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要求进入本地市场进行备案、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等行为。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严禁设置限制企业跨地区经营发展的规定。(主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6.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市场规则的统一性和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体制、执法规则和执法程序,提高市场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等)
17.推动市场开放共享。鼓励市场创新,发挥现代科技和商业模式的改革效应,促进区域市场开放、行业资源共享,提高市场开放度。发挥现代流通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促进作用,通过大市场培育大产业、促进大发展。建立统一市场评价体系和发布机制。(主责单位:市商务局)
18.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丰富网络市场监管手段,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推进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发放工作。加强电商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网络市场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19.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20.加强广告监管。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围绕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投资收藏等重点商品或服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广告,依法惩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创新广告监管方式,增强广告监测工作力量,健全广告监测制度体系。完善广告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21.加强有关领域规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健全商品质量合格和自律制度,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成品油、拍卖、文物、粮食等领域规范管理。加强合同监管,强化经纪人监管。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介超市管理系统,提高效率。依法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严格监管,规范中介活动。加强会计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推动有效履行社会审计监督职能。强化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扫黄打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审计局、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粮食局等)
22.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完善特种设备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安全监管制度。严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责任单位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鼓励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新型服务市场。(主责单位:市质监局)
23.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度,以民生和社会热点违法行为为重点,以查办重大案件为突破,集中力量查处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工商局、邮政管理局、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24.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打假责任制,强化联合执法机制、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播制假售假违法信息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严肃查处。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探索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明确各级政府对本地打击假冒伪劣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奖惩约束。(主责单位:市商务局)
25.完善计量体系。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有效支持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的计量测试技术服务。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建立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和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行业性、区域性计量违法的集中整治。构建诚信计量体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社会参与监督的诚信计量共建机制。(主责单位:市质监局)
26.强化标准体系。建立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鼓励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或组建标准联盟,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领先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作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7.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建立检验检测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检验检测行业信息。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维护质量安全底线。加强自愿性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建设。(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8.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对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的监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防范化解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风险。(主责单位:市质监局)
29.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制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培育和保护商标品牌,提升保山品牌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与保护,大力发展品牌农业,助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自主商标品牌海外保护,提升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
30.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高知名度商标品牌、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健全商标维权援助机制,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恶意抢注、违法代理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整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
(三)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31.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提高消费维权效率。(主责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2.加强日常服务消费维权。加强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医疗等公用事业领域消费监管。规范购房市场特别是预售房和二手房市场,规范中介服务,打击虚假信息、价格欺诈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加强物业管理的监管,保障业主权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
33.加强新消费领域监管。规范电子商务等新消费领域,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行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创新对网约车、共享自行车、快递等新业态的监管,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落实平台和企业责任。加强对旅游、文化、教育、快递、健身等新兴服务消费的监管。加强服务业价格监管。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规范,强化对预付卡使用范围、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客户资金管理、退费解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邮政管理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等)
34.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消费权益。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中小学周边环境整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35.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检查,围绕重要节庆时点和春耕、夏种等重要时段,突出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重点区域,对农副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综合治理。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教育,提高其对重要商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辨假识假能力,提高维权意识和水平。结合农村电商发展,在消费网点设立消费投诉点,方便农民就近投诉维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等)
36.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导、多部门联动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格局。以实施“消费满意在云南”为载体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着力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和地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37.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全市相对统一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推进“12315”体系建设和相关行业、系统消费者投诉平台的衔接与联动,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价格欺诈等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举报的联合惩戒。推进“12315”进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工作向基层和新领域延伸,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投诉举报网络。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提示警示和应急指挥。(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38.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指导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推动完善消费诉讼机制,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民事赔偿力度。加强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协同配合,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39.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消费维权的责任链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健全消费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查。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制度,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完善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或装饰装修服务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40.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消协等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加强基层消协组织建设和履职保障条件,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消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供消费指南,开展风险警示,引导科学理性消费。(主责单位:市工商局)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竞争政策实施
41.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把竞争政策作为制定改革政策的重要导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和改革举措,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破除传统体制和传统管理模式的束缚,避免压抑市场创新、抑制发展活力。把竞争政策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倡导,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竞争文化,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推进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等)
42.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不合理的政策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完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等)
43.积极倡导竞争文化。加大竞争政策宣传力度,使各类企业更好地了解市场竞争规则,改变依赖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的倾向。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竞争政策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竞争执法案例的分析解读,推动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等)
(二)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44.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归集公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督促市场主体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市场主体和职能部门信用信息公示责任。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用云南”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
45.强化企业信息归集共享。依托“保山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并进行公示。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推动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
46.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在投融资、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
47.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和部门协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及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编办、工商局)
(三)加强大数据监管
48.加强大数据基础建设和运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依托电子政务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用云南”网站的运用,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和利用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网信办)
49.加强大数据广泛应用。整合工商登记、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竞争执法、消费维权、企业公示等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资源科学研究制定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对监管对象及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案。运用大数据对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对市场监管政策措施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等)
50.探索发展大数据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征信机构、消费者协会、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报告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培育有公信力、有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与共享,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
(四)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51.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在总结县级经验做法基础上,积极推进市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推动综合执法的主体资格、证件、程序、文书、标识及案件管理系统“六统一”,提高综合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
52.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监管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行业监管机构和队伍,规范行业领域市场秩序。综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秩序、市场环境的综合监管,推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动跨行业、跨区域执法协作,形成促进行业发展和统一市场协同发展的格局。完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增强纵向联动执法合力。(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
53.加强市场监管基层建设。按照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充实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优化基层干部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推行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人员激励机制。合理保障基层装备投入,配备执法记录仪、检验检测设备等先进设备。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统筹安排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经费,并通过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予以合理保障。(责任单位: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4.推进市场监管社会共治。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加强党建、团建工作。结合行业组织改革,加强行业组织行业自治功能,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手段,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鼓励社会公众、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参与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五)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55.规范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等)
56.强化执法监督。全面实施权责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公开监测、抽查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和结果。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编办、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等)
57.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问题。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依托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方案实施。市级各责任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方案的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方案实施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完善方案实施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积极推动规划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市级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园区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总结,每年向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实施情况报告,总结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推进方案实施建议。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方案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