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云医保〔2024〕56号)和2017年以来保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文件,对保山市现行有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梳理,现将《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保山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须在《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根据临床实际需求,需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当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保山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保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最高限价标准,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价格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本通知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源文件保持一致,仅做汇编发布和勘误,不涉及项目修订和价格调整。《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0〕3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除外可收费耗材的通知》(云医保〔2020〕117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除外可收费耗材的通知》(云卫财务发〔2021〕85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除外可收费耗材名称的通知》(云医保〔2023〕113号)以文件形式编入《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
四、发布执行时间晚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云医保〔2024〕56号)的《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新增“药学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保医保〔2024〕32号)和《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辅助生殖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保医保〔2024〕37号)等文件所涉及的项目新增、终止等变更情况未在此版项目汇编中体现,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根据省级要求,全省统一执行《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2024年4月发布的《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保山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