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文件的通知》要求,为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合理下调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开展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调整“糖类抗原测定(各种免疫学法)”项目价格,现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下调保山市公立医疗机构“糖类抗原测定(各种免疫学法)”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各级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异常情况及时报送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1日24时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糖类抗原测定(各种免疫学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