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00MB15059162/2024123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文号
  • 保医保〔2024〕49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云医保〔2024〕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调整后保山市公立医疗机构“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最高限价标准执行省级基准价,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

云医保〔2024〕91号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要求,现将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和“臭氧自体血回输治疗”合并修订为 “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同步对项目内涵和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并将“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项目管理(详见附件)。

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如提供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血液光量子照射治疗、臭氧自体血回输治疗、可控定量三氧免疫诱导自体血回输治疗、紫外线照射充氧血液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均按照 “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收费。

三、调整后价格为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公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应于2025年1月1日前执行新的价格水平。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说明

最高限价(元)

财务分类

医保支付类别

修订说明

一类价

二类价

三类价

310800011

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

通过采集自身血,利用光学技术和量子技术处理后的血液,回输患者体内,增强人体自我修复功能。所定价格涵盖消毒、采血或血制品准备,照射、输氧、回输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50

42.5

37.5

E

乙类(部分支付)

合并修订,同步终止原“310800011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和310800028“臭氧自体血回输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