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文件的通知》(云医保〔2024〕72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5年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医保〔2025〕7号)精神,为规范管理使用医保基金,维护医保基金运行安全,落实分级诊疗要求,引导群众有序就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同意,保山市实行市外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外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
统一保山市参保职工和居民市外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
(一)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市外异地规范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降低5%。市外异地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降低10%。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已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与统筹区内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政策。在备案地以外地区异地就医的,执行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
二、相关要求
(一)规范转诊转院相关政策。参保人员规范转诊转院相关工作,按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和《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有关工作的通知》(保医保〔2019〕9号)执行。
(二)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按照“先备案、后结算”的工作原则,落实异地就医备案承诺制和容缺受理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服务,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医保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站位,扛牢责任,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告知和解释,提升参保人对医保政策知晓率,推进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后国家、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