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为维护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保山市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
二、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后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