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解决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重权力轻义务、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
二、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自《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129号)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的监督不断加强,但还存在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范围认识不清、界定不准,只注重前置审查,忽视备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还没有很好的运行起来等问题。为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依法决策,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
年内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将组织一次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的检(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自今年开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对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实行清理中发现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废止,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在年度清理的前提下,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开展工作。
(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要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继续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这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之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省政府“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问题”的部署,市政府确定隆阳区、腾冲县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县区。2010年底前全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应当逐步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职权的集中、综合研究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调整,由市人事局、市编办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
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2007年12月底前,没有按照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实行培训上岗、亮证执法;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有新增、调动、变更执法岗位人员的单位,应及时与市法制局联系,以便组织参加综合行政执法培训考试,申领执法证件。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备案制度
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界定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事前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2008年底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建管、重点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要组织法制督察人员,针对一些行政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意见大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施行,政务公开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优化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
(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统称,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首长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主管领导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九)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省政府法制办将制定相应统计制度,各县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每年开展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法制局,市法制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培训。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切实加强领导,行政领导要切实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依法行政教育培训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注意培养、选拔法制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