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严格规范
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的通知》(云治省办﹝202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5年起,坚持“无事不扰”原则,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对同一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由不同行政机关或者同一行政机关一次性统筹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问题,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施主体。检查实施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并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实施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牵头单位一般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牵头”原则确定,具体负责检查任务的组织实施、任务派发和结果汇总等工作。对牵头单位有争议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协同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主动申请或按照牵头单位组织安排,积极参与“综合查一次”工作。
(二)编制事项清单。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同一行政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应当实行“综合查一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为基础,应纳尽纳梳理适用“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等要素,于2025年5月底前汇总形成“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参考附件1),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形成本级“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三)制定年度计划。牵头单位要联合协同单位根据事项清单,结合上年度行政检查、行业领域风险和监管客观需要等情况,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比例或数量、检查频次或频次上限、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编入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参考附件2)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汇总形成本级“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开。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除外。检查频次或频次上限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要求;未确定年度频次上限要求的,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统称临时性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临时性检查可以与纳入“综合查一次”计划的检查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
(四)规范检查行为。牵头单位要与协同单位建立会商机制,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优化协调联动;按照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向各协同单位发出“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函。协同单位收函后,认真做好检查准备。协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在开展检查前指定专人与检查对象联系对接,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并邀请服务企业特派员到场参加。检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严格落实有关行政检查标准,事后备案按《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综合查一次”要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全面落实“扫码入企”要求,使用“云执法APP”扫描检查对象营业执照二维码,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信息互验,并将有关信息同步推送到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现场检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大对检查对象合规经营指导力度,通过出具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书面意见,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消除违法风险。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分类作出处理。检查未发现问题的,记录归档或者结案;检查发现问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处置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关单位;问题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牵头单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执法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执法部门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明确重点、细化任务、压实责任,推进工作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在企业、商会、行业协会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及时收集企业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综合查一次”有机结合。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综合查一次”。
(二)强化业务协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制度衔接,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企业安静期”等制度,推动“综合查一次”与非现场执法、“双随机、一公开”以及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深度融合,检查计划统筹制定、检查工作综合实施。“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涉及的检查事项,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再实施现场检查。注重部门协同,对已接受“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的企业,除临时性检查外相关部门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注重层级协同,同一检查对象在年度内已接受同一领域某个层级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的,除临时性检查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同一事项检查。
(三)强化监督问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检查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XX部门“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2.XX部门XX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附件1
XX部门“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备注 | |
1 | 例: 对娱乐场所的综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文化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 娱乐场所 | |
协同部门1 | 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 | 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检查 | ||||
协同部门2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 对娱乐场所食品安全的检查 | ||||
协同部门3 | 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 | 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检查 | 娱乐场所 | |||
协同部门4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对娱乐场所卫生条件的检查 |
附件2
XX部门XX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比例/数量 |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是否实行 “综合查一次” | 备注 |
1 | 文化旅游部门 | 例:对娱乐场所的综合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各类娱乐场所 | 10%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2025年4月 | 是 | 牵头部门:文化旅游部门 协同部门: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 |
2 | 司法行政部门 | 例: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 | 公证机构 | 100%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2025年9月 | 否 | |
备注:行政执法部门年度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需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实行“综合查一次”的检查事项在计划表中予以明确,并注明牵头单位和 协同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