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持续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保政发﹝2021﹞1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5﹞34号)等精神,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机构改革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保山市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进行系统梳理和动态调整,形成《保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6年5月修订)》,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6项)。取消1项:“生产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新增5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二)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35项)。取消6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验资”、“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财务审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三)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41项)。取消2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审查”、“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新增6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技术审查”、“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技术评审”。
对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保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目录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6年5月修订)》,目录之外的事项,各级审批机关一律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要件,严禁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对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中介服务结果要件,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限制条件。各级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公开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服务行为。对已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公开报告编制规范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不得以格式不符为由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对需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对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转嫁给申请人。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督促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对中介机构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9项)
2.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6项)
3.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35项)
4.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41项)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9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主项) | 市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中介服务及技术性服务原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备注 |
1 | 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审查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市发展改革委(市搬迁安置办) | 市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 5382—2007)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该行政许可事项为省级权限事项,市、县(市、区)无该事项权限 |
2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审查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市发展改革委(市搬迁安置办) | 市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该行政许可事项为省级权限事项,市、县(市、区)无该事项权限 |
3 | 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验资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 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 | 该行政许可事项为省级权限事项,市、县(市、区)无该事项权限 |
4 | 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财务审计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 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 | 该行政许可事项为省级权限事项,市、县(市、区)无该事项权限 |
5 |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县(市、区)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该行政许可事项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阶段无需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该报告在用地报批阶段提供 |
6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 该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材料中无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7 | 生产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发布,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正);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 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 | 该行政许可事项为省级权限事项,市、县(市、区)无该事项权限 |
8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发布,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正)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该行政许可事项为省级权限事项,市、县(市、区)无该事项权限 |
9 | 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 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市能源局 | 市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426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电水利工程咨询机构 | 该行政许可事项为省级权限事项,市、县(市、区)无该事项权限 |
附件2
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6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 | 市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终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规﹝2025﹞1号) | 法定验资机构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财务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2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县(市、区)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也可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 | 不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县(市、区)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4﹞48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矿业权人(申请人)应承诺评审备案的所有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真实、客观、完整的,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编制机构(单位); 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人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公示信息,未注册或未填报公示信息的,不予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 | 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审批部门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士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3﹞321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附图 |
5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技术单位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技术单位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 涉路施工 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 | 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编制 | 河道采砂 许可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取水许可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2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正,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正)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也可自行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5 | 水质检测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 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试行)》(云卫规﹝2023﹞3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申请人可自行检测并编制水质检测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6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申请人可自行检测并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附件3
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35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 | 市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收费 性质 | 中介服务 结果要件 | 备注 |
1 | 举办民办学校 验资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1号修正) | 法定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市、县(市、区) | |||||||
2 | 教师资格认定身体条件检查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体育局 | 市、县(市、区)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具备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体格检查证明 | 定价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文件 |
3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安全评估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市公安局 | 市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市场调节价 | 爆破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 |
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正);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64号修正)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合并实施,不得重复收费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 | 市、县(市、区) | |||||||
5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72号修正) | 具备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身体条件证明 | 定价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文件 |
6 | 保安服务公司(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注册资金验资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市公安局 | 市(初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22年修正);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法定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
7 | 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保安服务公司资产评估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22年修正);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法定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资产评估报告 | ||||
8 | 非营利法人登记验资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市、县(市、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26年第二次修订) | 法定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市、县(市、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
9 |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财务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市民政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发布,民政部令第74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财务审计报告 | |
10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验资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1号修正);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规〔2025〕1号)》 | 法定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
11 | 劳务派遣公司验资或者财务审计 | 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法定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
1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联合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县(市、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县(市、区) | |||||||
13 | 燃气设施安全 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 |
14 | 营运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签注了车辆技术等级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报告 | 与公安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并实施,不得重复收费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 | |||||||
15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 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修正) | 船员培训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内河船舶船员相关培训合格证明 | |
16 | 内河船舶船员身体条件检查 | 具备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体格检查证明 | 定价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文件 | ||||
17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检测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
18 | 饲料添加剂复核检测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 饲料检验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饲料添加剂检测报告 | |
19 | 饲料添加剂产品主要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 饲料添加剂产品主要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报告 | |||||||
2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正,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
21 | 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考古发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 |
2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 |
2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 | |
24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备性能检测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
25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与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与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
26 | 医师执业逾期注册或重新注册培训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
27 |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培训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卫生部 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
28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健康体检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 具备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体检健康证明 | 定价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文件。 |
29 | 护士执业逾期注册培训考核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发布,2020年修正);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订) |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
30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 |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
31 |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 |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
32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绘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
33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部分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 | |||||||
34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
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县(市、区) |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部分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 | |||||||
35 | 重要工业产品检验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部分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报告 | 也可提供1年以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政府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
附件4
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41项)
序号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项) | 市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技术性服务 结果要件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咨询评估机构 | 项目申请报告评审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价或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并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县(市、区)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规﹝2025﹞3号)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机构 | 项目节能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价或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并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市、县(市、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4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市、县(市、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清算审计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市、县(市、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市、县(市、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清算审计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7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开采矿产资源 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县(市、区)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4﹞485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8 |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评审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部分受省级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 |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评审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9 | 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县(市、区)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由审批部门自行编制,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10 | 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情形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 具备设计能力的单位 |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 | 由审批部门自行编制,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11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部分受省级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估,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县(市、区) | ||||||
12 |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评审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或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13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部分受省级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4﹞485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评审机构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14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技术评审 | 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 | 技术评估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15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16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17 | 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技术评估 | 排污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 | 技术评估意见书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18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19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乘用车)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核查工作,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0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乘用车、载货汽车、牵引车辆、挂车)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工作,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 | ||||||
21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1号第二次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2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次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3 |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次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技术审查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次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5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公路超限运输 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 | 大件运输公路勘察、桥梁技术状况检查复核、承载能力验算工作、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费用由公路经营管养单位负责,申请人不承担相关验算工作及费用 |
26 |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检测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检测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竣工质量检测,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7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8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技术审查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号);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技术审查,并自行承担服构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 |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0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1 | 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 | 取水许可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 |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2 | 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技术评审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水务局 | 市、县(市、区)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技术评审意见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3 | 医师定期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 | 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或者组织 | 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 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0﹞2号),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并出具合格证明 |
34 |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县(市、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5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 具备培训能力的医疗机构 | 培训合格证书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培训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6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部分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02号) | 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部分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02号) | 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报告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合格凭证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考试,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9 | 计量标准考评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正)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者考评组 | 计量标准考评结果 | 由审批部门委托考评组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40 |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县(市、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 | 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结果 | 由审批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计量鉴定机构的考核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4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