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6年10月在龙陵县举行
二、主办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
龙陵县人民政府
四、竞赛组别
市第四届体育运动会分为儿童组、青少年组、成年组和少数民族组5个组别。
五、参加单位
隆阳区、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代表团(含儿童组、青少年、成年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中央、省属驻保及市直单位代表团(须参加3个及以上竞赛项目方可组团参赛)。
六、竞赛项目
(一)儿童组(4项):足球、游泳、围棋、乒乓球。
(二)青少年组(5项):篮球、排球、田径、游泳、围棋。
(三)成年组(6项):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围棋。
(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3项):陀螺、射弩、武术。
(五)少数民族体育表演项目:具体细则由市民宗局制发。
七、运动员资格
(一)总体要求
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保山市公安常住户籍(须于2015年6月1日前迁入),持有保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第二代身份证,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青少年组运动员参赛需使用带有指纹的二代身份证。
(二)各项目组别要求
1.儿童组
(1)足球: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12岁以下)。
(2)游泳: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10岁以下)。
(3)围棋:
甲组: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出生者(10岁至12岁);
乙组: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出生者(7岁至9岁)。
(4)乒乓球: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11岁以下)。
2.青少年组
(1)篮球: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16岁以下)。
(2)排球: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16岁以下)。
(3)田径:
甲组: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者(16岁至15岁);
乙组: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14岁以下)。
(4)游泳:
甲组: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14岁以下);
乙组: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12岁以下)。
(5)围棋:
甲组: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出生者(18岁至16岁);
乙组: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生者(15岁至13岁)。
3.成年组
(1)参赛年龄按照各分项规程执行。
(2)中央、省属驻保及市直单位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属本单位或本系统在职职工。
(3)党政机关运动员必须出具本单位的有效证件。各行业系统、企业必须出具本单位有效用工合同。
(4)成年组和少数民族组别参赛运动员可在市内进行交流。
(三)年龄的确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和在保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身份证有改动痕迹的不得参赛。
(四)各代表团按参赛项目持参赛运动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学籍证、单位有效证件、有效用工合同、健康证明对参加各项目比赛的运动员进行有效注册。参赛运动员持保山市体育局核发的运动员注册证方可参赛。(注册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参赛运动员不受年龄限制,且必须是少数民族,具体规定按各项竞赛规程执行。
(六)市少体校适龄运动员符合规定者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七)根据部队工作的特殊性,本届市运会不设驻军(武警)代表团,各参赛代表团不得招收现役军人参加比赛。
(八)1名运动员在本届运动会中只能代表1个单位参加1个项目的比赛。
(九)凡属省优秀运动队、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的运动员、学生以及被市内外录取的大、中专学生,不得回队参加比赛(云南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保山校点的适龄学生除外)。
(十)参赛运动员性别问题,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性别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科字〔2005〕198号)执行。
(十一)运动员资格审定由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共同负责。
八、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执行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程,各单位应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有关规定报名参赛。
(二)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如报名不足3个(含3个)参赛单位(队)时,该项目将不作为本届运动会比赛项目。各竞赛项目中如报名不足3个队的小项(各竞赛项目规程规定设置的团体、集体小项)、报名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的个人小项,取消设项。
(三)各项目选派的裁判长、仲裁委员会名单和主要裁判员将提前公示。
九、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本届运动会公布各代表团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名次(含成年组和民族体育比赛项目)。对获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前3名的代表团分别给予奖励。
(二)各项目团体、单项均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录取。
(三)决赛中第一名不设并列(其他名次除规则规定允许并列者除外)。
(四)单项:按各项目竞赛规程录取名次,前3名颁发金、银、铜牌,按7、5、4、3、2、1计分。
(五)“篮、排、足”三大球奖牌,分别按第1名6枚金牌、第2名4枚金牌、第3名3枚金牌、第4名2枚金牌、第5名1枚金牌、第6名0.5枚金牌计算。按7、5、4、3、2、1各乘以3计分。
(六)破记录加分:破市记录者加计10分,破市少年记录者加计5分,如1人同时破该项记录者,按高项加分。
(七)保山籍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大型比赛中获得奖牌、名次、破记录成绩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1.奥运会:单项项目1枚金牌按30枚金牌、1枚银牌按10枚金牌、1枚铜牌按5枚金牌计入,4至6名分别按3枚金牌、7至8名分别按2枚金牌计入;集体或小团体项目按单项50%计算;凡进入中国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比赛者按1枚金牌计入。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单项项目1枚金牌按10枚金牌、1枚银牌按5枚金牌、1枚铜牌按3枚金牌计入,4至6名分别按2枚金牌、7至8名分别按1枚金牌计入;集体或小团体项目按单项50%计算;保山籍运动员进入代表团参加以上运动会比赛者按0.5枚金牌计入。
3.残奥会、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单项项目1枚金牌按5枚金牌、1枚银牌按3枚金牌、1枚铜牌按1枚金牌计入,4至6名分别按0.5枚金牌计入;集体或小团体项目按单项50%计算。
4.亚洲锦标赛、全国青运会、全国民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总决赛)、全国残运会:单项项目1枚金牌按3枚金牌、1枚银牌按2枚金牌、1枚铜牌按1枚金牌计入;集体或小团体项目按单项50%计算。
5.省运会:单项项目1枚金牌按3枚金牌、1枚银牌按2枚金牌、1枚铜牌按1枚金牌计入,4至8名分别按0.5枚金牌计入。
6.省民运会:单项项目1枚金牌按2枚金牌、1枚银牌按1枚金牌、1枚铜牌按0.5枚金牌计入。
7.省运会集体项目(六人制排球)按获得金牌数乘3计入;2人以上小团体项目(含2人)按单项获得金牌数乘2计入。并按参赛项目人数的平均数乘以应计入代表团的队员人数计入金牌。
8.如1年内同1项目获得多次名次者,按最高一次计入。
9.以上成绩认定时间: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并在2016年6月底公布。
(八)各县(区)输送到市少体校的运动员,若代表市直代表团参加比赛,可“双向”记牌、记分,各按50%计入双方代表团。各县输送到市少体校并就读于隆阳区相关中小学校的运动员,若代表隆阳区参加比赛,可进行“双向”计牌、计分,各按50%计入双方代表团,但需由隆阳区与输送单位签订交流协议,由双方代表单位报名,占双方报名参赛名额。
(九)体育道德风尚奖
1.单项体育道德风尚奖按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2.竞赛期间没有严重违反大会有关规定的各代表团均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
3.若代表团和代表队没有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组委会将向代表团所属政府、部门通报。
十、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每个项目限报1队,每项报名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代表团人数: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3人、工作人员5人。
(三)各县(区)应参加所有项目的比赛,不得以任何理由弃权、弃项。
(四)各项目裁判员及竞赛组织等相关工作人员人数,按各项目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十一、报名及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市体育局和承办单位预报各代表团参加项目及人数。
(二)第二次报名于2016年8月下旬统一进行(具体报名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三)报名截止后不再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比赛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各运动队报到时间另行通知,提前报到,经费自理。
(五)各单项裁判员报到时间,按单项规程及聘函通知执行。
十二、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式样、规格相同的团旗2面。规格为宽2米、长3米,字体大小应与团旗相称,可以汉字和民族文字共用,亦可印有标致图案,并在第二次报名时交赛区。引道牌和旗杆由大会统一制作。
十三、仲裁委员会
各单项按照竞赛规则要求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竞赛工作中的问题,同时对各单项裁判工作进行监督。
十四、纪律检查委员会
为严肃保山市第四届体育运动会的各项纪律,促进大会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恪尽职守,保障大会各项工作廉洁高效、有序进行,运动会期间设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赛风赛纪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经费及其他
(一)市直及各县(区)代表团比赛经费及食宿费用由大会负责。
(二)中央、省属驻保各行业系统代表团参赛经费由各参赛单位负责。
(三)各代表团往返差旅费、伤病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各代表团负责。
(四)保山市第四届体育运动会各单项比赛均可“冠名”,各项杯名权、广告权均授予承办单位,收入由承办单位用于补助竞赛经费。
(五)各项比赛奖品(奖杯、奖章、奖匾、体育道德风尚奖、吉祥物)由承办单位设计制作。
十六、违反竞赛纪律规定的处理
(一)各代表团在赛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的有关竞赛纪律规定。
(二)各代表团在竞赛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按层次分项管理,对运动队出现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上追一级,直至代表团团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对在竞赛中违反规程的处理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违反严禁使用兴奋剂的处罚,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程总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主办单位
十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保山市第四届体育运动会代表团工作人员报名表
2.保山市第四届体育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
附件1
保山市第四届体育运动会代表团
工作人员报名表
单位: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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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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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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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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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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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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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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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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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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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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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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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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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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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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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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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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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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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保山市第四届体育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
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手 机: E-mail: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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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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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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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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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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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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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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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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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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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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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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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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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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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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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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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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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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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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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围 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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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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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
民族
传统
体育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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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 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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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射 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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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武 术
|
|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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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体育表演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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