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实行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畅通企业退出渠道,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统一、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适当放宽退出条件,简化注销程序,降低市场退出成本,缩短市场退出周期,建立宽松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消除创新创业顾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规范统一。根据各类市场主体关于注销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条件、提交材料。
(二)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企业退出规则。
(三)强化责任,控制风险。强化企业、投资股东(人)及合伙人的法律主体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现行注销登记程序适当突破,设计既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能方便退出,登记便利的注销程序。
四、试点范围
根据我市市场主体发展情况,试点范围选取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保山市工商局工贸园区分局登记范围内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为全面实行简易注销探索积累经验。
五、工作内容
(一)区分注销类型。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试点范围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
(二)规定限制情形。申请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有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限制登记警示、公司股权出质、简易注销异议等限制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三)简化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登报公告。在申请注销前,由申请企业与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登记机关官方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申请材料简化为简易注销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注销的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材料。
(五)实行承诺制度。选择申请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应作出书面承诺,并载明以下内容:承诺属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如企业存在未了债务,由投资人、合伙人、股东自愿承担清偿责任以及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明确救济途径。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因被提出异议、债权人主张权利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在公告期内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因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民事争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已建立的保山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保障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基层注册登记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收集、梳理意见和建议,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银行、法制、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获得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支持。
(三)完善工作流程。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规定(试行)》及配套表格文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保障措施。积极争取省工商局的支持,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运行环境的保障,提供改革所需的办公设备、经费、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五)组织学习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简易注销改革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软件操作。
(六)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电视、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的宣传解读,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强化主体责任,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保山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规定(试行)
附件
保山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构建方便、快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实施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规范统一、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既方便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投资人(合伙人、股东)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属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四)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的;
(五)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预警信息,或者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六)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并予以公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八)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也可以选择一般注销登记。
第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利用企业档案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审查,申请材料与档案信息及公示信息不符的,不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依法组织清算。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
第九条 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在作出解散、清算及注销的决定后,企业清算人(清算组)应当指定企业联络员将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简易注销申请不予受理,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有关利害关系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异议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异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异议申请书》由异议申请人签署。异议申请人属自然人的,由异议申请人本人签署;异议申请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在公告期限内未被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异议未被登记机关采纳的,企业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解散、清算及注销的决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应当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清算人签署、公司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第十五条 《企业简易注销解散、清算及注销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属于本规定所称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规定条件;
(二)企业已清算完结,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等均已清偿;
(三)企业无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已注销,无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
(四)承诺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投资人(合伙人、股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如企业存在未了债务,由投资人(合伙人、股东)自愿承担清偿责任以及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清算及注销的决定》应当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简化注销登记审批流程,实行“一审一核”办结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注销登记,并自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被企业登记机关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