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3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履行法定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一)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范收件、转件、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文书等程序。
1.规范司法文书接收。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并立即转交相应部门办理。
2.积极举证及时答辩。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完成答辩工作,制作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确保依法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3.提高答辩工作质量。各级行政机关在答辩工作中,要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和举证。
(二)选好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表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机构、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诉讼代理人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保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要求,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行政收费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形式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四)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有任何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高度重视败诉判决或者裁定,不得拒绝或者迟延履行,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抗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书,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确需提起上诉的,依法提起上诉。
(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保障队伍的稳定性,选拔熟悉法律知识、业务精湛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建一支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制机构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组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保证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疑难案件办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每年开展至少1次集中培训学习活动,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七)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矛盾上移,积极协助、主动参与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推动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措施保障
(一)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二)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指导,认真总结分析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加强相互间的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结案报告制度,认真总结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普遍性规律,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
(三)强化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