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6日经代理省长阮成发签署并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07号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长期稳定的气象探测数据是分析天气气候变化趋势和做好气候变化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是气象探测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好坏,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对于天气气候变化预报预测和气象服务、气象科研的准确性、针对性具有直接影响。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气象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是进行天气气候预报预测、气象科学研究,做好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公众、服务民生的需要。
二、严格落实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责任制
随着全市城市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遭受破坏的现象日益严重。截至2017年1月,全市5个气象站(含国家基准气候站1个、国家基本气象站1个和一般气象站3个),其观测场因探测环境破坏等原因被迫迁移过的已有4个,隆阳国家基本气象站和昌宁、龙陵一般气象站面临二次迁移,还有施甸县气象观测场亟待迁移。同时建设在乡镇、山洪易发区域等142个区域站中,探测环境也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和气象预报的准确性,直接制约了气象防灾减灾的能力提高和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的提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主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将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市气象部门要在省气象局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街道)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新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力度,尽快完成气象观测场地的迁移工作。新迁移后,各县(市、区)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GB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就辖区内全部气象观测台站(含区域气象站)分别向各县(市、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应包括气象台站的类别、探测任务和项目、探测设施、平面规划图、保护标准和能够影响探测环境的区域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材料,备案内容作为正式文件附件,必须完整,并长期保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达到省人民政府“三农”考核气象探测环境达标以上。
三、做好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工作
各县(市、区)气象局要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以此作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涉及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征求同级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和技术措施,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自觉性
各县(市、区)气象局要通过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公告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法定保护范围、标准,使公民、法人特别是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的规定与要求,以举办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向相关单位宣传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要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借助舆论监督纠正破坏、影响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提高公民、法人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