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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02-2-10_C/2017-08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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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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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7-08-19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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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版

 

 

 

 

 

 

 

 

 

 

 

 

 

修订日期:20175

预案有效日期: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下一次预案修订止

 

 

 

 

   

1总则 7

1.1编制目的 7

1.2编制依据 7

1.3适用范围 7

1.4工作原则 7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8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8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8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8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9

1.5事件分级 9

1.5.1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9

1.5.2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0

1.5.3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0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1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1

2.1组织体系 11

2.2现场指挥机构及处置 12

2.2.1指挥部构成 12

2.2.2现场处置工作组 13

2.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4

2.2.4.各成员单位职责 14

2.2.5.现场处置组职责 18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21

3.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的分析、应急响应和监测 21

3.1.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分布分析 21

3.1.2市内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的行业、企业分布 21

3.1.3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22

3.1.4环境风险源档案建立及信息监测 23

3.1.5监测 25

3.2预警 26

3.2.1预警分级 26

3.2.2预警信息发布 27

3.2.3预警行动 27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28

3.2.5信息报送与处理 28

3.2.6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29

3.2.7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30

4应急响应 31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分级响应机制 31

4.2处置措施 32

4.2.1先期处置 32

4.2.2现场污染处置 33

4.2.3转移安置人员 33

4.2.4医学救援 34

4.2.5环境应急监测 34

4.2.6市场监管和调控 34

4.2.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5

4.2.8维护社会稳定 35

4.2.9通报和援助 35

4.3市级应对工作 35

4.3.1部门应对工作 35

4.3.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工作 36

4.3.3市人民政府应对工作 36

4.4应急终止 37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37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37

4.4.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38

5后期工作 38

5.1损害评估 38

5.2事件调查与评估 38

5.3善后处置 39

6应急保障 39

6.1队伍保障 39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40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40

6.4技术保障 41

7预案管理 41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41

7.2环境应急能力评价 42

7.3监督管理 42

7.4预案修订 42

7.5奖励与责任追究 42

7.5.1奖励 43

7.5.2责任追究 43

7.6预案的解释 44

7.7预案实施时间 44

8附则 4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政发〔20131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市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2.2  现场指挥机构及处置

2.2.1  指挥部构成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对口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武警保山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保山日报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2.2  现场处置工作组

现场处置工作组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应工作组,按照工作需要分设各类工作组如下:

污染处置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保山市支队等为成员单位。

生态破坏处置组: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为成员单位。

应急监测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

医学救援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保山市支队等为成员单位。

应急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为成员单位。

新闻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保山日报社等为成员单位。

社会稳定组:市公安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武警保山市支队等为成员单位。

专家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相关单位的有关专家名单中抽调组成,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文。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监督检查系统、各县(市、区)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及处置。

2.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能职责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增援请求,通知市直有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增援,协调各单位的抢险救援处置,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并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组织实施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市监察局: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事件涉及的违纪行为。

市民政局:协助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需救助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需救助群众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林业资源安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新闻宣传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现场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参与事件处置、调查。

市外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气象应急加密观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负责督促协调各级属地供电单位开展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协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并网水电站水库下泄流量。

武警保山市支队: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保山日报社: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5  现场处置组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8个组,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武警保山市支队、保山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生态破坏处置组。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造成的林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研究;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

3)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外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做好有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8)专家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的分析、应急响应和监测

3.1.1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分布分析

可能产生、导致环境空气质量受影响的风险源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化工企业和矿冶加工、水泥制造企业等,其主要分布在全市范围内。

可能产生水环境、土壤环境污染的风险源有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和重金属采选、矿冶加工企业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处置企业,其主要分布在全市范围内。

可能产生生态破坏、次生地质灾害后诱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有我市境内江河流域的水电建设项目和各县(市、区)煤炭、铅锌、铁矿、砂石料等矿山开采企业。

可能对县(市、区)以上饮用水源或备用水源产生影响的危险源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暴雨产生的泥石流灾害和径流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受自然灾害影响等。

3.1.2  市内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的行业、企业分布

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矿冶加工而影响空气环境质量风险源的企业有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金宝铜矿厂、保山华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国际银山化肥有限公司、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路华能源科技(保山)有限公司、腾冲县古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市、区)辖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等。

可能产生水环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环境风险的是各县(市、区)畜禽养殖企业及铅锌、煤炭、铁矿采选企业以及冶金和硫酸生产等其他涉水排放企业。

可能产生生态破坏、次生地质灾害而诱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是我市境内江河流域的水电建设项目和各县(市、区)煤炭、铅锌、铁矿、砂石料等矿山开采企业。

可能对各县(市、区)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生影响的危险源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单点暴雨下产生的泥石流灾害和径流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受自然灾害等。

3.1.3  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发生环境空气风险事件时,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气象、工业信息化、公安、消防等部门应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环境资料,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将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撤离至安全区域;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建立、掌握的危险源档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应急监测,查清污染源,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水环境、土壤环境风险事件时,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水务、安全监管、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立即进入响应状态,应根据建立的污染源档案情况,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等工作,查清污染源,并根据情况,在有关专家技术指导下采取封堵、围堰措施,组织切断污染源,控制事态发展,对受污染的水域或土地开展应急监测和损害评估、修复等工作。

发生生态破坏、次生地质灾害风险事件后而诱发突发环境事件时,林业、农业、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应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根据事态情况,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并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协助对生态破坏、土壤污染进行评估,提出治理方案。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风险事件时,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应立即进入响应状态,立即开展水质监测,分析原因、查清污染源,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停、供水的决定和解除命令。

3.1.4  环境风险源档案建立及信息监测

1)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危险废物贮存、清运、转移的危险源档案,并定时、不定时联合公安、安全监管、卫生计生、消防等有关单位对危险源的管理进行排查。

②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建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信息档案。

③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水务、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分别建立水利工程、矿产资源开采可能产生次生环境灾害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态破坏的信息档案。

④市农业局负责建立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以及因生物物种侵害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信息档案。

2)监测信息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建立的档案信息适时对危险源进行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信息采集和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工作,有关信息及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①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②内河、公路运输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③林业污染、生态破坏、土壤环境污染、农作物受损、生物物种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林业、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

4)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及上报

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辐射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科)负责;河流、公路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交通运输和水务部门负责;森林生态系统破坏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林业局、市气象局负责;湿地生态系统破坏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农业局负责。

较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3.1.5  监测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园区环境保护分局及其他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建立应急监测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实施细则;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4,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适当调整或解除。

收集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的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队、辐射监测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辖区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信息发布建议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环境保护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急专家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5  信息报送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的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当地环境保护局要及时通报相邻市、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局,并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办

3.2.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市环境保护局或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在发现或者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就立即进行核实,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出初步认定。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向市人民政府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5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应急办。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为变化后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

2)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有可能产生跨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市人民政府先于市环境保护局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实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应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市环境保护局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后,应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

市应急办接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以电话形势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按照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及制度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3.2.7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3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过程、工作措施、手段及处置进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及工作计划等。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结果、事件原因、责任追究等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可以采用传真、邮件和面呈等方式报告(内容涉密的按照有关机要要求处理);情况紧急时,初报通过电话报告后及时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报告后尽可能提供地图、现场图片以及相关的媒体影像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内Ⅲ级以上(敏感区域领域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生在相邻州(市)的,可能影响到保山市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在保山市境内的,可能影响到相邻州(市)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和各县(市、区)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参与处置。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相关县(市、区)参与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按时限要求上报时间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接报后,应根据响应级别和责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协助处置,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置和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予以响应。

4.2.2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档、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并及时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经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经,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  环境应急监测

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由专项应急机构、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办审定后发布。

4.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9  通报和援助

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需向周边通报或请求上级支援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事项内容、时间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政府应急办(或者提请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办进行报告和请求支援。

4.3  市级应对工作

4.3.1  部门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环境保护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技术支持等。

4.3.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敏感区域领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好如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6)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工作支援和作出必要的处置决策。

4.3.3  市人民政府应对工作

根据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和工作需要,成立市人民政府工作组,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各县(市、区)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各县(市、区)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指导。

4)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4  应急终止

4.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尽量低的水平。

4.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或经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核查后报作出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门应根据市应急办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4.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价,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组织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相关评估办法执行。

5.2  事件调查与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同级应急办牵头,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相关专业处置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完整监测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根据专家结论及监测分析报告形成污染事故认定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组报告,形成完整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作出科学评价,并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市应急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工作(“一案三制”建设、应急队伍建设、应急平台建设、应急资源管理、应急台账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响应速度、处置效率和保障能力。市、县(市、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组织培训,形成由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织共建共享、联动互助的环境应急网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出色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市级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处置责任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送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处置要素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预警系统,配置监测设备,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和应急装备能迅速到位,为应急处置监测提供技术分析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市级、各县(市、区)、各园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7.2  环境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7.3  监督管理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开展经常化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坚持持续改进。

7.4  预案修订

环境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2)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应急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应急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5.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5.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7.6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名词术语定义

1)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3类:突发环境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3)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用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和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演练)、综合演练和联合演练。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