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02_Z/2018-0228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办函
  • 发布日期
  • 2018-02-28
  • 文号
  • 保政办函〔2018〕6号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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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2004年11月7日发布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为认真做好《办法》施行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抓好学习培训

各级行政机关要组织办公室人员、法制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全面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涵义和认定标准、办理应经过的一般程序、合法性审查主体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实施主体责任、公布和备案要求、有效期和清理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和操作规程,打牢业务办理基础。要抓好集中学习培训,做细解读解释工作,真正学懂弄通做实。2018年4月前,市法制办要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园区)法制部门、市直部门法制机构开展1次集中学习培训;2018年5月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完成相应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2018年1月1日后发布的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归类管理、定期清理等工作,其中:办文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归类管理、定期清理等工作,并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机构负责统一发布、定期公布目录等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移交的2018年1月1日前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工作。

2.负责对办公室领导和办文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涵义和办理流程;负责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提交备案、反馈办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机制。

3.负责督促办文人员于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8日内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等材料一式10份提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办理报备等手续。

4.负责做好督促检查、指导服务等《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各级行政机关等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2018年1月1日后本单位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归类管理、定期清理等工作,并加强对本单位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机构做好统一发布、定期公布目录等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移交的2018年1月1日前本单位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工作。

2.负责对单位领导、办公室领导和办文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和办理流程,协同做好制定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发布、提交备案、反馈办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机制。

3.负责督促承办科室、承办人员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按要求(须有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等材料一式3份)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4.负责做好督促检查、指导服务等《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2018年1月1日前发布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归类管理、清理等扫尾工作。其中,需重新修订的,及时与制发机关沟通,督促制发机关重新修订,并按《办法》规定管理和备案。清理完毕后及时移交制发机关统一管理。

2.负责于2018年3月底前确认和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牵头组织对其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

3.负责认真对本级人民政府拟制发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4.负责按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代表上级人民政府)、30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其中市法制办还应及时将其上传至省法制办相关审查系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时审查备案、定期公开准予备案目录、按时报告备案情况等工作。

5.负责做好督促检查、管理指导等《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各级行政机关等规范性文件制作主体内设法制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配合完成2018年1月1日后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归类管理、清理等工作。

2.负责严格审核把关拟提交以本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送审稿时须出具书面合法性、可行性审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4.负责督促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等材料一式10份提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办理报备等手续。

5.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的督促检查、指导管理等《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把握认定标准。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准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涵义,将行政性、对象不特定性、普遍约束性、一定时期的反复适用性、强制性、外部性等“六性”作为重要标尺来认定操作。对于把握不准、边界模糊的,可请政府法制部门帮助认定。

(二)严格执行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除突发事件、紧急状态事项、执行上级紧急命令和决定等外,一般应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程序,严禁违反程序制定。属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三)严格合法性审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是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履职尽责、严格审查。对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单位办公会议研究。

(四)严格执行“三统一”制度。经法制机构认定并进行合法性性审查同意、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办公室统一登记、使用专用发文字号统一编号印发。同时,要通过政府公报、报纸、本单位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五)健全运行机制。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审查把关、公开目录、备案管理、定期清理等各项制度,切实厘清和固化各方工作职责,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依法依规、无缝衔接、务实高效。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