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保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开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利益的统一,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集约开发、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生态保护,树立底线思维,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抓好勘查开发重点任务落实。积极配合国家、省开展重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等基础工作,正确引导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加强地热、硅石、大理石、花岗石(火山石)、玉石(黄龙玉)、玛瑙、硅藻土、锡、铅锌、水泥用石灰岩、铁等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增加全市后备矿产资源储量;加大地热、铁、硅石、硅藻土、水泥用石灰岩、饰面石材等矿产的开发利用,推进铅锌、铜、锡、黄金等有色金属的开发,稳定资源供应能力;限制煤、钨等矿产的开采,规范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秩序;推动矿业转型升级,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
三、加强《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自然资源部门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已有的勘查、开采项目,要合理避让或有序退出;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勘查、开采项目,应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待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明确后再办理。要严把矿山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制度和矿业权审批“联勘联审”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全市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红线和禁止开采区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督促关停、关闭、过期矿山的矿权人进行环境恢复治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加强生态修复。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五、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规划》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规划》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有关改革发展成果,在矿产资源规划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并具体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