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保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交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保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共保山市委网信办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商务局

                                                             20241128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管。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并依法在经营许可地申报纳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合作协议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对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在保山市辖区2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许可。仅在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许可。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区域、期限等。

(一)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二)经营区域为保山市行政区域或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三)经营有效期8年。

经营期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经同意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市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需根据经营区域向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县(市、区)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市、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信息材料;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数在100辆以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100500辆以内的不少于2人,500辆以上的不少于3人;

(四)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从获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实际营运的,或营运后停运超过180天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注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保山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且车辆初次登记时间未满4年且行驶里程未满30万千米。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二)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具有音视频记录及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数据信息接入本地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三)设置明显的运营标识,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设置其他用于巡游揽客的标识、设备;

(四)车辆所有人与平台公司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服务协议,取得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技术性能、尾气排放等符合标准要求;

(七)车辆应按规定购买足额保险,提升抗风险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车辆服务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更换平台公司或退出运营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经营区域内变更平台公司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二)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八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驾驶员为本市户籍或者获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身份信息登记,持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酒驾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适用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处理的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驾驶员或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先行赔付后,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向驾驶员追偿。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规定,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开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发票。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在线上或线下采取预设目的地的方式变相从事定线运输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个人信息,不得超越业务必需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及网约车驾驶员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网约车平台及网约车运营的执法监管工作。

第三十  公安、网信部门和市信息通信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  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涉网约车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行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人民银行应当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及网约车司机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其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依法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工作制度,实行有效监管。

第三十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四十  本细则自2024121日起实施。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