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5-X-06_A/2018-0815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人事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2-05
  • 文号
  • 保农通〔2018〕10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农业局关于同意刘兰仙同志退休的通知

保山市农业局

关于同意刘兰仙同志退休的通知

 

保山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刘兰仙同志,女,汉族,1963年2月生(现年55周岁),大学文化,1984年8月参加工作,连续工龄33年零7个月,保山市农村经营管理站政工师,云南腾冲市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批准刘兰仙同志退休。退休后的待遇,根据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培训材料之三,即《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5%计发”。刘兰仙同志现为政工师,其岗位工资为专技八级780元,薪级工资为30级703元,两项合计1483元,按85%计发为1260.55元。根据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适当奖励问题的通知》(联发保人〔2007〕102号)文件规定,加发5%计划生育奖励金(退休当月基本工资1483元的5%)74.15元。其退休金总额为5455.20元(1260.55元+计生奖74.15元+基本退休费350元+退休人员补贴1470元+退休补贴增资175元+改革补贴760元+艰苦边远津贴按85%计发为190元×85%=161.50元+2017年增加生活补助1200元+妇女卫生费4元),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干部职工退休时家具购置费标准的通知》(保组发〔2016〕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次性发给刘兰仙同志家具购置费1000元。

 

                                  保山市农业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