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地震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6年) | ||||||||||
主项目 代码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承诺时限 | 备注 | |
代码 | 名称 | |||||||||
1028400 432696208 |
保山市地震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 行政许可 | 无 |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3 | ||
1028500 432696208 |
保山市地震局 |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14 | ||
1028600 432696208 |
保山市地震局 | 建设单位设置与撤销地震监测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