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权限划分和行使内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3、实施主体:保山市地震局
4、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二、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权限划分和行使内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3、实施主体:保山市地震局
4、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三、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权限划分和行使内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3、实施主体:保山市地震局
4、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四、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权限划分和行使内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3、实施主体:保山市地震局
4、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五、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权限划分和行使内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3、实施主体:保山市地震局
4、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