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内设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执法监察。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和内设业务执法科室。
第三条 执法监察支队和执法科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内部行政执法计划,确定执法检查的区域、密度(频次)和重点单位,建立相关制度、台账、卷宗等,严格检查,文明执法。
第四条 执法文书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管理,执法票据由财务室统一发放、管理,执法支队和执法科室按需要领取使用。
第五条 对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