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地企业进入保山市境内从事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入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云政发〔2006〕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来施工企业是指持有外省(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照,在我市境内从事水利、电力、铁路、公路、水运、机场、管网改造、机械安装、筑建、煤矿和非煤矿山采掘(探矿)等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 施工企业的安全备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备案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安全备案工作,但市级备案不代替县级监管。
第四条 施工企业在承接业务后,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依据备案权限到市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安全备案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保山市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见附表);
(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交纳证明(复印件);
(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项目承包合同和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成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文件和安全管理成员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复印件);
(八)项目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资质等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九)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一览表;
(十一)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
(十二)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证照和现场监理人员监理资格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
第六条 项目核准和审批单位要及时将项目核准(批准)情况抄送安全监管部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完成安全备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备案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停止在保山市内承揽工程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