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357666-1-/2019-0801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规章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08-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保山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依法作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涉及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类: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2.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事项;

3.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4.拟报请给予关闭的;

5.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 市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类

1.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2.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3.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拟作出上述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事项,执法科室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先进行初审,经本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执法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全部材料提交政策法规科,包括: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执法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案件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八)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市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执法科室,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执法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政策法规科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科室,执法科室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办法实施情况是考核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由政策法规科上报市司法局和省应急管理厅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机制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