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局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建、意识形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依法行政、精准扶贫、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置和重要信访件的处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交流以及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职能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大宗物资、办公设备的购置。3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固定资产的增减和处置等事项;
(七)监督执纪问责、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八)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应当提交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决策方案。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重大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二)听取意见。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规划等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调研,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三)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的决策方案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前,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讨论。
(四)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批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可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可指定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市消防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领导列席会议。党组会议一般应邀请联系的纪检监察组对会议进行指导。
第九条 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党组成员或有关业务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位党组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第十条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政治部专人如实记录,原始会议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党组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按照干部干管权限报请上级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