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应急管理局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沟通思想、增进了解、促进团结,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畅通沟通渠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开展及时的、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在党组织与干部、局领导班子成员与机关党员干部之间建立起经常沟通联系的桥梁,使党组织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正确判断和评价党员干部的现实表现,使党员干部能够及时地感受到组织上的关怀、帮助和教育,不断增强工作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第三条 谈心谈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机关自身建设负责、对干部成长负责。
(二)以诚相见原则。开诚布公,推心置腹,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同时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准确原则。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引导干部,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针对性原则。力戒空泛,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效果,力求圆满实现预期目标。
(五)互动性原则。谈话者与谈话对象应产生互动,互相交换意见,推进交流与沟通。
第四条 谈心谈话应遵循“六必谈”基本要求。在下列情况下,领导必须与干部谈心谈话:
(一)干部选拔任用时必须谈。
(二)工作变动(包括轮岗、调进、调出)时必须谈。
(三)干部较长时间(一周以上)外出工作、培训时必须谈。
(四)干部在工作中遇到挫折、生活上遇到困难和家庭关系处理不好时必须谈。
(五)对干部有群众反映或干部违纪违规时,必须谈。
(六)干部要求向组织汇报思想或向组织反映问题时,必须谈。
第五条 谈心谈话的类型、内容及组织实施:
(一)日常沟通谈话。在日常工作中,应适时开展谈心谈话,了解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掌握干部个人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征求干部对局党组、领导班子、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把党组的决策部署、工作思路,通过沟通取得一致,进一步调动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局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每年1次以上,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每年1次以上。党支部要将谈心谈话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每年开展党员普遍谈心谈话1次以上。
(二)人事调整谈话。科级干部晋升和岗位调整前,局主要领导、政治部领导应及时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做好干部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
各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调整的谈心谈话由局主要领导或政治部负责实施。其他干部调整的谈心谈话,由政治部或分管局领导组织实施。
(三)知情反馈谈话。干部考核考察、民主评议等工作结束后,对考察考核的情况(包括意见、建议等),要及时向被考核、评议的党员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正确对待群众评价,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
知情反馈谈话由政治部负责实施。
(四)告诫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1.告诫提醒谈话:干部在承担重要工作、负责重点岗位、外出挂职,应进行告诫提醒谈话。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各种问题时,应及时告诫、提醒。
2.诫勉谈话: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决定执行不力的;对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各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经组织考核综合评价较差的;给单位集体荣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告诫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第六条 谈心谈话成果的运用
(一)把谈心谈话成果与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有机结合起来,使生活会能针对性解决一些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和工作协调上的问题。
(二)将谈心谈话活动成果作为干部调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谈话人要正确对待,要从工作出发,积极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干部个人提出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尽量加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
(六)对谈话中反映的涉及违纪违规的严重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