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确需请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均需提前填写《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见附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交报局政治部备查。特殊情况下,可事先电话报告事后及时按程序报批。
第三条 全局干部职工请假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局主要领导请假,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批,并由局政治部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总工程师请假,报局长审批;
(三)局内设机构负责人、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先由局政治部签注意见后,3天及以下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局长审批。
(四)其他干部职工请假先由局政治部签注意见后,1天之内报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及以下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局长审批。
第四条 请假期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向局政治部报告销假。
第五条 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规定履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报批手续。
第六条 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公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安排值班的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调休假。调休假由局政治部签注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 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管理权限处理。
附表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请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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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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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及请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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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治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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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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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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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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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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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假人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提前报局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需要报局政治部先行审核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将审批后的请假条报办公室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