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2015〕10号
各县(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2015〕4号)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将《保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4月6日
保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精神,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构建“一个平台、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即以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监管信息平台为基础,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重点承诺内容: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或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期限,但不得低于本意见标准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一年内发生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5.经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黑名单”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严格失信惩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2.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年初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市行业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将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等级变化情况、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企业名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安委办备案。
四、工作步骤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5年4-8月,安排部署,调研摸底。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中,以事故统计为基础,依托各级政府网站,完成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的方案论述。
(二)2015年9-12月,完成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平台试运行。
(三)2016年底前,完善数据采集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
(四)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五)2018年底前,规模以上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六)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树立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建立健全机制。要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运工作机制。市安委会将成立以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诚信典型,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形成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四)加大政策扶持。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措施,使守法诚信企业感受到切切实实的好处,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稳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