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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357666-1-/2019-0418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4-18
  • 文号
  • 保办字〔201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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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4 月11 日

(此件发至县处级)

 

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厅字〔201832号)要求,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党工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园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实力保山幸福保山开放保山创新保山法治保山美丽”,打造“山水田园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开放创新之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把安全生产作为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队伍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等。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措施

(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作为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听取1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研究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明确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检查、督促、指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定期检查考核;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机制,保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开展监管执、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提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保证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经费开支;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和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明确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批准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设立安全生产专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能力建设,设立专门机构、配齐相关人员。

 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纪委和组织、宣传、政法、统战、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一)分管纪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落实党员干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三)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组织媒体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四)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依法治市总体部署,指导安全生产领域维稳工作,推动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五)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加强统筹协调,将安全生产职责纳入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指导机构编制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充实基层和重点区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力量

(六)分管群团、统战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乡镇一级为党委委员)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调党委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完成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项任务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安委会例会,分析研判本地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健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构建统一指挥、高效运转、协调顺畅的应急救援机制

)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便民服务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一体化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信息化5个平台建设。

)统筹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经验。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相关措施和要求;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严把高危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安全审批关,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落实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管理等环节。

(五)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移交)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

)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第十条 各级党委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导督促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督促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应措施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导督促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督促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统筹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

 

第三章  考察考核

十二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推动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结果作为巡查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上级党委和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六条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了解其任职期间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有关部门在按照规定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拟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巡查、约谈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约谈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经批准后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宣传、政法等有关部门。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3年评比、表彰奖励1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地区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办法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相应领导责任的。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相应领导责任的。

)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对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二十四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二十五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二十六 对主动承担责任、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二十七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办法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二十八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十九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三十 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六章    

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委组织部解释。

三十二 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