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地震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资产核算、资产清查、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产权归市地震局所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局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防震减灾业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地震监测仪器、机械设备和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指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虽不属于以上类别,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办公室是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局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局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负责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并确保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同时,充分依托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动态三级明细管理。
(五)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六)对各科室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盘盈报告单》,由使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配置原则。坚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从严控制、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对全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形成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变更的配套管理系统。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在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的资产。
(二)购置程序。由各科室提出购置申请,经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按局财务管理规定,报局长办公(党组)会议审批。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统一采购(按照市财政局有关采购规定和流程执行)。
(三)验收登记。固定资产购置到位后,由办公室牵头会同申请科室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台帐登记。
(四)归还手续。局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须及时办理办公用品和所借固定资产归还手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均由局办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建立全局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准确记录全局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三)各科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使用科室、人员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经局党组研究在局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律先办理资产的交接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在核实帐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动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否则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对使用年限已久,需维修、报损、报废或折价处理的各类资产设备,使用科室可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履行报批手续,不得随意处置。任何科室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处置废旧固定资产,违者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