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02_Z/2016-1212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 文号
  • 保卫计发〔2016〕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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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尹国佑、石正杰、郭佳能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退休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建议》已交由我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建议提出:请求市级积极向上级部门协调、反映,争取出台离任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并配套资金。

乡村医生是从“赤脚医生”发展而来、具备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近几年来,离任乡村医生集体上访事件频发,也是我委一直以来高度关注、长期反映但一直未能妥善解决的困难之一。

目前,全市有离任乡村医生1488人,其中持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283人,持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20年(不含20年)344人,持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20-30年(不含30年)277人,持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0年以上584人。由于离任后无工资收入和养老保障,绝大多数已年老体迈,不能从事其他劳动,生活困难,从而导致其反复多次上访,要求解决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9号)要求,即“各地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离任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保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发展”。结合实际,我委自2013年以来一直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多部门协商,向市委、市政府请示解决对正常离任乡村医生补助政策,以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市离任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正在和相关部门积极协商中。

感谢您们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