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02_Z/2016-1212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 文号
  • 保卫计发〔2016〕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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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计生委对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84号建议的答复

杨红坤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和离岗后生活保障的建议》已交由我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建议提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关注,帮助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和离岗后的生活保障,让乡村医生安心工作,更好为老百姓服务。

目前在职在编乡村医生,对其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每月人均250元左右(年终考核按绩效分配一次性下发),省级财政每人每月30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月300-400元,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20元,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助,实行绩效考核。目前,全市5县(市、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隆阳区870元、施甸县970元、腾冲市970元、龙陵县970元、昌宁县870元,加上基本公卫服务补助每月人均700-1000元(按服务量补助),全市平均每月乡村医生补助1500元左右,加上基本医疗收入,每月人均总收入在2500元左右,在职乡村医生收入相对稳定。

对在职的乡村医生,我委安排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对在职在岗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加入社保,2014年五县区均与社保部门协商,下发了方案。乡村医生到龄离任后,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向上级部门反映,进一步完善离任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相关政策。

感谢您们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