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工商联合会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市工业园区快速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政协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对加大全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实施力度的建议》第36号提案,已由提案委员会转交我委承办。现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就提案答复如下:
围绕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工业强市”、“工业强县(区)”的主战场,企业发展壮大的平台,经济增长的龙头,对外开放的窗口,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招商引资、创新机制体制,制定园区考核体系,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在园区经济发展上取得较大的突破。云发〔2012〕5号文件已将水长工业园区和腾冲工业园区列为抓培育的30个销售收入超百亿园区,市委、市政府综合考虑各个园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力争到2016年,水长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突破300亿元,保山工贸园区工业总产值突破200亿元,腾冲工业园区、龙陵硅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昌宁工业特色生物资源加工园区工业总产值突破50亿元。
一、放开工业投资领域政策
在培育壮大本地企业的同时,切实加大战略合作伙伴的引进力度,着力引进资源、资金、技术、管理、人才,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到我市建设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进一步增强大企业的引领、带动、支撑作用,着力抓好央企、民企、外企、滇企入保工作。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工业投资领域,鼓励央企、民企、外企、滇企及本地各类投资主体投资项目,均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投资额度大,产业链条长,带动力强,对财政和就业贡献大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优惠。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审批,允许省级工业园区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冠“云南”“保山”字样名称,凡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可以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放宽组建企业集团条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并拥有3个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国有公司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并拥有3个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即可登记。企业可以从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投资,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二、落实差别化产业政策
鼓励支持利用境外资源能源市场的外向型产业、市内特色优势产业、技术水平先进的清洁载能产业加快发展。对县(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适当放宽行业准入条件,在资金、土地等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培育,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和民间资本投入并兴趣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三、保障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用足用活国家给予云南的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政策,推进园区向适建低丘缓坡地布局,加快工业用地开发。统筹区域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倾斜支持。对于符合国家、省立项条件的建设项目,尽可能争取进入国家和省项目盘子,使用国家和省的计划指标。要严格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探索统筹城乡土地利用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效拓宽建设用地指标来源渠道,为保障工业发展用地寻找更多的用地空间。对有控制工期要求的重大工业项目,在通过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后,可申请先行用地。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简化报批材料,正式建设用地报批阶段,不再审查和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压履矿产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可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先行出具意见和承诺。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批次上报审批,具备条件以单独选址项目上报审批的实行转、征、供一次性报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利用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开发建设需要,先行报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具备供地条件时,及时组织供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供地时再行缴纳。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其园区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工业园区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率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工业项目实行“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项目审批时限在规定的范围内压减1 / 3。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省级涉及工业投资项目在市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核准、备案)。省级工业园区享有省级、市级、县级工业项目审批权。对重点企业和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项一策”的政策扶持和跟踪落实机制,认真落实好市、县区领导挂钩重大项目制度。市重点工业建设项目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挂牌督办。
五、进一步加大工业投入
积极利用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发展。从今年起,市财政增加对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后年度以上年为基数按20%增长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各县区也要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要整合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切实加大对工业的投入。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创新金融服务,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快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辟工业信贷“绿色通道”,每年信贷增量中用于支持工业的比例不低于60 % ,其中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 ,用于支持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做好银、政、企座谈对接,开展金融产品推介和融资服务,有效引导银行业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省级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窗口,推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建设。落实国家加快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政策,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中小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省内外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村镇银行或分支机构,推进保山市级银行业机构到县设置分支机构。完善差别化监管政策,对小型金融机构在减免营业税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所得税,提高小型金融机构存贷比,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完善担保补贴制度和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工程,加快建立覆盖市、县(区)和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在保山市注册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成功的,由市财政按照每个项目给予奖励200 万元。鼓励金融、保险、创投、民间资本与大企业集团共建工业投融资平台,建立以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和上市培育为主的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活用足国家鼓励创业投资、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低碳节能减排、中小微企业发展、西部大开发、桥头堡建设等促进工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市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一律免收。
七、完善园区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好保发〔2012〕7号文件精神,在政策上放权、工作上放手、财税上放活,充分发挥园区管委会的主体作用,推行园区实体化管理,各园区要成立投资开发公司,以独立法人的形式代表园区管委会行使资产经营管理权,享有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权。要通过授权,托管的方式赋于园区项目审批、规划、投入、收益、人财物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要建立园区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与园区领导班子待遇挂钩,与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挂钩,与园区提档升级挂钩。强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城建、环保、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教育、医疗、治安、商业、物流、公租房、廉租房等基础及生活配套设施投资优先向园区安排,形成推动工业园区发展的合力。已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园区内新上项目符合规划的,在编制环境影响文件时,不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现状背景值可不必再进行监测,直接引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成果,缩短编制时间。对全市工业园区实行财政独立核算。核定园区财政收入基数,超基数新增财政收入,自2012年起,5年内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云发〔2012〕5号文“自2012年起,5年内省级工业园区内新增税收,依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应上缴省级财政部分,留给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核定园区收入范围和基数,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支持工业园区加快标准厂房建设,从2012年起(2012年标准厂房建设目标为30万平方米),5年内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在园区内建设符合标准厂房建设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除上报省争取补助外,市级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鼓励园区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债券、票据融资、开发信托产品以及BT、BOT等模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及企业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八、创新县区合作机制
按照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错位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推进跨县区经济合作,以提供的资源份额为依据,建立促进资源开发、体现利益共享的农特产品、矿冶等资源性开发的财税、工业指标利益分配机制。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年内出台。
九、激励企业做大做强
从2012年起,对财务制度健全并经统计部门确认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级奖励每户企业3万元,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3%的工业企业,按以上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省市有权减免建设期内应缴纳的征地等规费。企业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涉及房地产产权、矿产变更的,简化程序,免缴交易费,并依法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政策。允许将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注入企业国有资本,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纳入省千亿企业培育工程的省属国有企业5年内资源评估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允许其一次性转为企业资产后分年度缴纳。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市工业园区快速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