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明、杨小玮、施贵宏、熊晓霞委员:
您在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扩大生态公益林范围并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从1998年以来,国家相继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将生态建设与保护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并逐年加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力度。1999年我市首次组织开展了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经过几次调整修编,到目前全市共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面积491.2万亩纳入森林生态补偿,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24%。其中,国家级公益林365.3万亩、省级公益林111万亩、市级公益林4.9万亩、县级公益林10万亩。全市商品林面积1524.4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76%。形成了较为合理的两类林结构体系,即满足了我市生态建设的需要,又为今后林业产业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林业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周金明等委员在提案中提出扩大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建议,对进一步加快我市生态工程建设,构建良好的生态屏障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生态公益林的确定,是一项十分严肃并具有严格的区划标准的工作,是经我市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进行区划界定,并经多次修编校核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国家审核批复后实施的。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审核批准后备案的公益林面积划拨补偿资金,经批准实施的公益林面积和地块,必须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进行变动调整,确保对林权所有者补偿的延续性。因此,目前申报增加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面积,进一步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将较难以实现。对周金明等委员在提案中提出的有的城市面山、重要水源林、公路沿线、生态脆弱地区的原有公益林林地尚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我市林业部门十分重视,将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在国家和省启动新一轮的公益林修编工作时,将符合区划标准的林地,全部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在以后的工作中,将未纳入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水源林、生态脆弱地区的部分天然林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使林农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周金明等委员在提案中提出的提高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多年来市政府一直积极在向上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进行反映,争取提高补偿标准。我市的公益林范围通过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批复认可。其中: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责,省级公益林由省财政负责。在全市的491.2的公益林面积中,还有4.9万亩市级公益林和10万亩县级公益林,未纳入补偿,我市林业部门将积极向市政府汇报相关情况,争取市级财政把这部分纳入补偿范围。
由于经营公益林与商品林在经济收入上存在较大反差,即使补偿标准在不断提高,也不能反映公益林体现的生态价值,因此要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益林相对稳定,夯实构建绿色生态安全基础,必须从国家层面对公益林补偿政策和补偿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我们将不断通过各种机会向省级和国家相关部门反映,建议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补偿标准与财政收入挂钩的联动机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提高补偿标准。
感谢您对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林业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