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11_B/2016-1226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10-01
  • 文号
  • 保政教发〔2016〕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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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对政协保山市三届五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何仕光、陆松、兰应忠、孙正挺、陈媛、杨霞、段汶云委员:

首先,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关注。你们在政协保山市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善我市学前教育师资紧缺现状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经商市人社、财政、编办、发改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机制,设立教育公益性岗位,加大教育扶持力度”问题。政府性购买服务一般是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与学前教育师资岗位要求不一致。

二、关于“增加幼儿园教师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问题。我局曾多次协调市编办积极向省教育厅、省编办提出过增加编制的请求。2014年1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工作,召开第2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云南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办法和措施,会议强调:“要以2012年底的编制数为基数,将行政编制和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年底的总量内,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期间,除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贯彻执行的以外,凡涉及新增的机构编制事项一律不研究、不审批”。在减编控编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我们将继续积极向省委编办汇报,建议我省尽快出台全省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确保幼儿园人员科学配备。

三、关于“建立学前教育‘政府、家庭、社会’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问题。2014年6月我局向市发改委提交了《关于给予保山市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市发改委根据相关政策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民承受能力,提出了保山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财政分摊的比例是50.86%,家庭分摊49.14%,),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5年9月秋季入学起调整了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即:大、中、小、小小班均按同一收费标准执行,其收费标准为:一级一等330元/生·月;一级二等310元/生·月;一级三等290元/生·月;二级一等270元/生·月;二级二等250元/生·月;二级三等230元/生·月;三级一等210元/生·月;三级二等190元/生·月;三级三等170元/生·月;未评定等级150元/生·月。今后我们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民承受能力,按相应程序对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四、关于“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情况,通过培训、转岗等方式将部分小学富余教师转岗为幼师,既平衡小学教师剩余,又缓解学前教育教师不足的矛盾”问题。近几年我市也有通过培训、转岗等方式将部分小学富余教师转岗为学前教师,2016年,隆阳区由于城区布局调整,在教师选调工作中就从中小学选调20人到隆阳区幼儿园,并对其进行培训转岗为幼儿教师。但,小学富余教师毕竟有限。根据2015年统计数据,按小学标准师生比1:19来测算,小学在校生187245人,应配备教职工9855人,实际教职工11265人,师生比1:16,小学教职工理论上超编1400左右。但实际上,因为区域性缺编和结构性缺编矛盾较为突出,小学教职工实际超编数不多,可转岗为学前教师的数量有限。

当然,问题虽然严峻,但我们将不余遗力的、积极的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政策并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针对临聘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强管理,提高其执教水平,努力改变现状,促进我市学前教育长足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