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30/2017-010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利企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01-03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6〕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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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以稳定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优化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在内的多样化服务体系,以增量带动存量促进传统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的差异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规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安全便捷,乘客为本。以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问题导向,稳改结合。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应当尊重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客观现实,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稳改结合,积极稳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

——依法规范,鼓励创新。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政策制度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结合行业现实矛盾,拓宽思路,勇于创新,解决问题,促进发展。

——统筹兼顾,融合发展。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属地管理,分工负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筹协调,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三)改革目标

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融合创新,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错位发展,实行差异化经营,着力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使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出租汽车行业形象明显提升,实现出租汽车市场化资源配置,有效解决部分群众“打车难”的问题,逐步构建符合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体系。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行业

(四)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形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五)培育多元化服务体系。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服务和网络预约服务。巡游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巡游车专用标识和设施,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可以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要有明显的运营标识,通过网络预约的方式,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运营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场需求,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培育多元化服务体系,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出行服务。

(六)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及车辆结构,使其与本地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环境保护等因素,委托专业机构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的出租汽车应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

三、改革行业管理体制

(七)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大部制机构改革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将管理职责划转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指导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管理职责划转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承担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数,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厘清部门职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宣传、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九)加强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地方性出租汽车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政策的修订工作,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政策,健全完善行业政策制度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责,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十) 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动态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地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和动态监测机制,合理制定巡游车运力投放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公布运力规模,科学动态调整运力,有效解决出租汽车运力不足的问题。未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的,不得新增巡游车运力投放,城市公交或者巡游车发展缓慢的城市,应有计划地投放巡游车数量,逐步实行市场化配置。

(十一)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确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原已确定经营期限的,在经营期满后,由属地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经营权。尚未确定经营期限的,属地城市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再行合理确定经营期限,经营期满后依法无偿收回经营权。经营期满后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予以重新许可,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不再给予许可。

(十二)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坚持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新增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进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制度,形成经营权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经营权。

(十三)清理经营权归属。全面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应当实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证合一管理,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凡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十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各县(市、区)要抓紧清理、废止违反国家政策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十五)完善营运价格形成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巡游车的定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巡游车电召、网约服务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要建立合理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及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定期对巡游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

(十六)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互联网+”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方便公众乘车。

(十七)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引导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完善法人结构,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专业化管理和运营服务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推进诚信建设步伐,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改善出租汽车乘坐环境,建设完善车载智能终端,提升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

(十八)加强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关心关爱驾驶员,逐步提高本地驾驶员从业比例。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和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出租汽车驾驶员动态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注册、继续教育等工作,提高文明服务水平;要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非法集聚、集体罢运、群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件纳入当地应急处置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有效管控。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九)规范经营者管理。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在属地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经营所在地设有服务机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8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续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服务器应设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信息化监管平台,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十)规范车辆管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为本市车辆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满4年,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维护和检测,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发展的原则,车型档次应当高于本地主流巡游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性质应当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运营标识及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公司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者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二十一)规范驾驶员管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为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满1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在60周岁、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没有被扣满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等。经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和考核后,核发《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服务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二十二)完善价格行为监督。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管,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坚持市场导向,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比价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运价管理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应不低于巡游车运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三)规范经营行为。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必须承担安全生产、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经营服务风险。平台公司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运营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线上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控,确保驾驶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线下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跨区域运输的网约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运营安全,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络信息安全、价格行为、平台公司劳动关系、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种经营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网约车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十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十五)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的原则,坚持日常打击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专业打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完善“属地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大惩处力度。

(二十六)推进服务网点建设,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大型交通枢纽必须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候客区,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要规划建设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站,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在公交专用道沿线适当地点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允许出租汽车在载客时使用公交专用道并在限行的路段和路口享有与公交同等的路权。

(二十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结果,运用到行业准入和退出过程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

(二十八)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弘扬行业新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合法用工,出租汽车企业、网约平台公司要依法与实行员工制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指导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及网约平台公司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营运、规范服务、文明从业,完善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开展星级驾驶员、星级服务标兵车和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文明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驾驶员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经营企业给予奖励;发挥和弘扬雷锋车队、共产党员红旗示范车队等示范作用,积极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新形象。倡导驾驶员与乘客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风气,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驾驶员的良好氛围。

(二十九)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实现管理的闭环,建立完善政府监管平台,积极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情况,提高监管透明度。结合出租汽车服务新业态,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经营者、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电子档案,健全行业信息管理体系,提高运行和管理效率;建设驾驶员供求信息平台,为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便利。宣传、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政法、宣传、维稳、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法制、信访等部门为成员的保山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加强与工会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努力提升治理能力,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指导本地、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三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深入分析、准确研判、周密准备,注意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改革内容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全面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疑释惑,让社会更加理性面对、了解和支持出租汽车改革,为行业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十二)维护行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出台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在制定过程中,要加强调研、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广开言路,对经营权改革、网约车规范管理落地政策的推出及过渡方案等重大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完成专家论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应急预案,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