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15_A/2018-011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利企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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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云财综〔2017〕4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职能匹配原则。严格执行分类标准,进一步明确细化职能职责,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坚持开拓创新原则。针对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破除制约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发展改革的重要措施,突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坚持协调推进原则。建立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支持、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改革合力。

坚持稳妥推进原则。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方式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分类标准,规范事业单位类别划分

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牵头,同级财政部门参与,开展事业单位核查工作。在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职能职责、经费供给方式、人员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标准,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进一步明确细化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支持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二)细化事业单位职能职责,坚持分类施策

1.在过渡期内,原经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根据新的类别划分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2.划定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划定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3.划定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将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经同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市级各部门应依据省级分部门的指导性目录,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标准核定机制,动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支出水平

财政部门应当探索以市场竞争方式,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标准核定机制,牵头制定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限额标准、配置标准等,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的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围绕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在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总额内,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安排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五)改革经费支持方式,做好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自2019年起,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购买事项和预算编制要求,在既有预算安排中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部门将现行安排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形式列入部门预算,将项目资金安排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再按现行渠道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资金下达行政主管部门后,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资金安排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对不同行业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管理,针对特殊情况统筹考虑。

(六)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支持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自2019年起,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自2018年起,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七)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落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市场化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

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和福利支出、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八)规范事业单位收费,严格财政资金管理

划定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性活动,不得有任何经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等,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必要的成本支出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申报审核后安排。

划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形式供给事业单位经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九)强化绩效评价管理,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力度

一是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及效率。二是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综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和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有关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研究解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督促检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要把推进本区域、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列入重点工作任务,并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对因工作推动不力,影响改革推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成立保山市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督促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研究决定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编办组建领导小组。

(二)推进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强化信息报送,做好跟踪督导

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本地区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工作推进会及信息通报等方式,对改革工作进行跟踪督导。

(四)注重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

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在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不搞政策变通,不推卸责任,不上交矛盾,要认真收集、分析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注重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正面引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五)开展改革试点,探索成功经验

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目标任务,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自2018年起,市财政局、市编办要选取3个市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各县(市、区)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选取5个以上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