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保政发〔2010〕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山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表彰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业绩、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保山市或国内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或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基本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实施保证。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授奖项不超过2个,奖项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当年没有企业申请或申报全业或组织未达到申报条件或评审标准要求时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立“保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兴市办)承担。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干部、质量专家、学者组成,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质量关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兴市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
(五)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追求卓越绩效,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七)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典型经验和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管理制度等评审方法、技巧和要求,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学(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标准化和计量基础工作扎实,实施先进科学的质量工程方法,在质量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贡献。
(三)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应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获得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七)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或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有关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订。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工作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以及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类别制订和发布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委员会会议。申报材料审核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兴市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的申报须知。
(二)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保山市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兴市办受理。市质量兴市办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市质量兴市办从评审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至少由5名(含5名)以上的奇数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市质量兴市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五)通过申报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市质量兴市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确定为拟奖名单。
(七)拟奖名单经保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八)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政府质量奖奖杯和证书。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精神鼓励和荣誉奖励为主,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授予“保山市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颁发证书和奖杯,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先进典型事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追求卓越绩效、改进质量、技术创新、检验检测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市政府一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所需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给予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企业或组织,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兴市办应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对外宣传活动中涉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兴市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企业或组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方法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质量兴市办要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兴市办(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