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10_C/2015-061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5-05-21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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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标本兼治、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机动车管理法规标准,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严格新车准入门槛和油品供应质量、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建立保山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体系、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黄标车限行、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车用油品质提升、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强制维护等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并制定配套的监督管理及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完成机动车减排目标任务,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阶段目标

1.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简易工况法尾气环保检测线,开展定期检测。

2.2015年12月31日前,全市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市交警部门车辆管理信息与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并与国家和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对接。

4.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排放污染治理工程。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新车登记管理,严格准入门槛

新车排放控制是机动车排污控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市新增车辆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告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严格审核机动车的上牌、入户,对不符合目录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2015年2月1日起,我市所有新购置车及转入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能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1.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再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2.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面社会化,并兼顾便民原则,实现安检和环检一站式服务,主要依托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安全检测和综合监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境保护厅机动车环保检测的委托资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气检测方面的核准和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技术检测方面的管理。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和向检测机构派出驻场监督员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和排气检测费(检测费用由投资企业收取)。

3.加快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更新和场地改造进度。汽油车尾气环保检测线采用稳态简易工况法,柴油车尾气环保检测线采用加载减速LUGDOWN法。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和机动车安全检测线或机动车综合检测线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按照配比1:1.5—2建设,即机动车安全检测线或机动车综合检测线1条,最多能配套建设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1.5—2条。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要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建设。设备购置和检测场地建设费用由检测企业承担。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4.环保检测资质委托申报

(1)建站前申请。拟投资建设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单位应先向市环保局提交建设方案和建设申请,市环保局组织公安交通管理、质监等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按照市环保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方案组织评审意见的批复进行立项建设。建站前申请需提交核实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公和检测场所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10年以上)或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拟建站厂区平面规划图复印件;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

(2)资质委托申请。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成后,申请单位书面向省环保厅申请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建成后申请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需提交核实的材料: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文件;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测站与检测相关人员情况一览表;检测站设备配置一览表;申请单位质量手册以及质量管理文件;建站方案审批文件;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收费申报。各申请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估算检测成本并参考省物价部门指导性收费标准,提出申请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分类管理。环保分类标志设绿色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检验合格标志两大类,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所有者按照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后,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各县(区)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公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的执法,重点加强对高排放车辆或无环保分类标志车辆的检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

(四)建立在用车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检。建立机动车强制I/M(检测/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管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以及对排气超标车和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工作,完善抽检超标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

1.结合实施I/M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

2.道路抽检。由市交警支队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对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市交警支队责令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维修。限期届满前,使用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限期内未维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到有资质的维护机构进行强制维修。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

3.停放地车辆排气抽检。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定期组织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等集中检测。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

4.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重点对列入高排放的“黄标车”车型、冒黑烟的车辆、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和高频用车进行抽检。在抽检和冒黑烟车查处中,试点推行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通过检测、维护、违章处罚的闭环业务流程和公安、环保、交通三方联动的执法检查,保证尾气排放达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5.建立对超标冒黑烟车举报奖励和公开曝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冒黑烟车进行举报和投诉,对被投诉和举报的超标冒黑烟车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公安和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超标严重的营运车辆,将其营运单位和车型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强化车辆报废环节的排气检测监督管理。鼓励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更新报废,2015年底前要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六)保障定点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严格贯彻执行相应阶段的国标燃油质量标准,质监、工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配合市质监局开展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油品质量的抽查检测,严厉打击“非标油”,保证市场销售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配合市商务局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七)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市环境保护局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市级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信息系统与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设施同步建成,并与国家和省机动车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八)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制度、检测方法、维护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对象为市和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申报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确定为机动车环保设备维护的修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单位相关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限,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组织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各县(区)应根据当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力量,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并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委托管理,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市环境保护局应尽快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核发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设备维护制度、机动车环保设备维护机构管理制度、机动车排气抽检制度、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考核制度、机动车环保委托检测年检制度等,编制环保检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各县(区)、各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标语等媒介,对机动车排气监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宣传,使机动车排气监管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同时,要积极组织“无车日”等活动,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教育和引导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员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五)落实责任追究。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