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维护和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后,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又一重大惠农政策,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市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推进。
二、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是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
省政府确定保山市农村低保人数为10万人。根据全市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的人员、新增五保对象等实际情况,参照省贫困监测办确定的参考数据,全市五县区纳入农村低保的人数分别为:隆阳区23479人,施甸县19476人,腾冲县20763人,龙陵县16402人,昌宁县19880人。
三、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五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扶贫、教育、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确定保障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省政府要求今年农村低保标准应不低于693元,具体由各县(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区在确定保障标准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满足特困群众最低生活需求为前提,客观确定保障标准,既不能相互攀比,把标准定得过高,否则会加重财政负担,出现负激励问题,甚至导致制度难以实施;也不能人为压低,把标准定得过低,致使解决不了特困群众的最低生活需要。今年是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第一年,只能是低标准、低水平起步,今后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按照既不低于全省标准,又基本符合我市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及经济发展状况,并能确保把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求,我市各县(区)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720元。根据省政府人月均补助不低于30元的补差标准要求,结合保山实际,我市分别按新增五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原农村特困户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新进入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补差标准的底线原则,按不同档次实行差额补助,避免平均发放,按“分档分类施保”。
四、准确核实农村家庭收入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县(区)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把家庭收入核算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保障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实际救助水平,确保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在确定具体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采取合理核定家庭收入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办法,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准确核定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经村民小组讨论、村民委员会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再次经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7天后确认无异议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凭《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由县(区)民政部门逐户登记保障对象情况,并将农村低保的到户到人情况录入微机,实行县(区)、市、省、国家民政部的微机网络化管理。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须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7月份发放,补发资金从2007年1月份算起。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差额补助,具体数额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省确定的人月均补差不低于30元的标准、市确定的补助水平不低于几条底线的原则以及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收入核定。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要求,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不同情况实施保障。
全市农村低保资金今年暂按季度发放,从2008年起实行按月发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发放方式,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纳入“一折通”进行发放。县(区)民政部门要将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保障农村低保资金能及时安全的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我市要求农村低保资金按现金发放,不发放实物。
六、认真落实保障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坚持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进筹集和落实。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争取省级支持等方式筹集资金,根据各县(区)贫困人口数、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财政困难程度以及边境特殊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低保。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的数量和实际救助水平,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七、加强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支付和发放业务。农村低保资金专账除支付保障金外,不得向其他渠道拨付款项,农村低保资金专账除支付保障金外,不得提取或列支管理费和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专账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足额落实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要适应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结合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采取整合乡镇行政资源、安置撤并乡镇富余人员等多种办法,扩充基层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管理力量,提高基层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实施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足额发放。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