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12_A/2015-081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3-06-05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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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社会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共文化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为整合文化资源,拓展文化融资渠道和发展途径,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投入公共文化建设,加快构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着力推动公共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山市各级党委、政府热忱欢迎和鼓励市内外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共办公共文化,服务和回馈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条 社会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由市、县(区)、乡(镇)三级党委领导,同级政府主管,市、县(区)两级政府公共文化、财政行政部门主持,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相关政府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公开规范管理。

第三条 每年12月30日前,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根据《云南省保山市公共文化社会共办基本名录》策划具体的《社会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向市、县(区)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县(区)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同级政府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社会各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公布的“社会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方案”进行自愿选择并与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共办文化服务机构协商共办事宜,签订共办协议书,报同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接受共办方和社会监督,实施完成后组织专家验收评估并向共办方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条 社会各界参与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采用以下方式:资金专项捐赠共办,冠名捐赠共办,设施、设备、文化产品捐赠共办等。既可以包干全面捐赠所需资金和设施、设备、文化产品共办,也可局部捐赠共办,还可以用非专项、非冠名捐赠的方式捐赠共办;既可以选择“社会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方案”中的项目共办,也可在《云南省保山市公共文化社会共办基本名录》中自行策划项目共办。

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公共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召开1次社会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洽谈会,积极与社会各界宣传推介相关项目,并在公共文化科(股)设立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社会共办公共文化项目工作,确保社会共办公共文化项目策划评审及时、接收实施及时、验收评估及时。

第七条 市、县(区)公共文化主管部门在接受社会共办公共文化项目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数额较大的,受赠单位应向捐赠共办人赠送匾牌致谢或立碑纪念。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对共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捐赠共办人可凭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税收优惠。

第九条 社会共办和民间自办公共文化项目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从业人员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公共文化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并且列为市级文化体育发展规划项目的,可由市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公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社会各界非专项、非冠名捐赠资金,用以扶持各级各类公共文化项目,重点用于加强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为便于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非专项、非冠名资金,市、县(区)两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开通网上捐赠等接受方式。

第十三条 社会共办公共文化项目的资金管理必须尊重捐赠共办人的意愿,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附件:保山市公共文化社会共办基本名录


附件


保山市公共文化社会共办基本名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经认真研究制定以下公共文化社会共办基本名录,供社会选择参与捐赠共办。


公共文化事业类


一、市、县(区)两级政府公共文化主管部门、各级国办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文管所、博物馆、纪念馆、政府扶持的艺术院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青少年宫、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及社会兴办的非营利性的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书画院、文化科研机构、文化志愿者服务机构、文化大院、文化艺术团体的房屋、设施、场地建设。

二、市、县(区)两级政府公共文化主管部门、文学艺术联合会及各级国办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文管所、博物馆、纪念馆、政府扶持的艺术院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青少年宫、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及社会兴办的非营利性的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书画院、文化科研机构、文化志愿者服务机构、文化大院、文化艺术团体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非营利性的文化艺术调研、采风、研究、创作、培训、讲座、表演、比赛、展览、考古发掘、文化图书出版等文化活动。

三、国家、省、市、县(区)四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含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历史文化名城、名乡(镇)、名村普查、调研、保护与利用。四、各类公益性文化内容生产、“政府买服务”的文化惠民活动,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由市、县(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组织开展的各类非营利性节庆文化活动。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类


一、市、县(区)两级广播电视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国办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的房屋、设施、场地建设。

二、市、县(区)两级广播电视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国办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开办的公益性广播、电视栏目、公益性广告、公益性文化内容生产、非营利性专题篇的拍摄及“政府买服务”放电影、送电视等文化惠民活动。

三、市、县(区)两级广播电视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国办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举办的各类公益性文化类的演播、演赛活动。


新闻出版版权事业类


一、市、县(区)两级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及其国办的新闻出版版权机构、农家书屋的房屋、设施、场地建设。

二、市、县(区)两级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及其国办的新间出版机构开办的公益性报刊或栏目、公益性广告、公益性文化内容生产、文化类展赛活动。

三、农村图书销售网点建设。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