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30/2015-082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5-08-21
  • 文号
  • 保政发〔201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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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对保山发展的指示要求,加快全市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是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着力点。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多个环节,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强等显著特点。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规划布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行业标准、创造环境条件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有利于推动全市产业发展思路大调整、资源大整合、路径大创新;有利于实现服务业与农业、工业等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促进全市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有利于提升经济内生发展动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

二、抓好重点工作,全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

(一)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得对社会资本设置歧视性障碍。

(二)减化审批环节。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加快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企业登记条件,简化企业登记程序,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三)抓好布局规划。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以及有条件的城镇等区域集聚,形成一批服务功能强、带动作用明显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实现规模效益和特色发展。

(四)推动改革创新。一是抓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服务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7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86号)要求,找准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症结,出台激活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二是深化检验检测服务。加强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加快发展药品检验检测、医疗器械检验、进出口检验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服务,发展在线检测,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三是推动制造业主辅分离。研究制定我市促进制造业主辅分离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大力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在生产领域的应用,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柔性化和服务化。制定完善我市节能标准体系,创新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模式,鼓励发展环保服务业总承包。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加强对商务咨询、售后服务的指导,推动其标准体系建设。

(五)强化招商引资。加大项目挖掘、包装、推介与对接洽谈力度,大力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定向招商、精准招商和专题招商,努力引进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大项目,引进国内外著名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到保山投资发展。

(六)拓展发展空间。一是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发挥沿边开发开放优势,以南亚、东南亚为重点,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境外设立机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完善物流、仓储基础设施和通道建设,努力使保山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中走在全省前列。二是夯实境外合作基础。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要求,推进国际通信光缆及有关通信设施建设,发展小语种信息技术、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物流平台,夯实与南亚、东南亚生产性服务业合作基础。按照省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努力推进“一网五平台”(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金融区域专网、人民币跨境电子转账平台、银行卡跨境交易结算平台、人民币兑换周边国家非主要储备货币挂牌交易平台、电子商务跨境集中结算平台、金融信息跨境交换平台)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三是积极推进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督促备案机关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省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的部署要求,抓好外资在服务业有关领域的准入工作。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积极研究便利通关措施。

三、落实保障举措,确保生产性服务业抓出成效

(一)规范财税扶持政策。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整合现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以补助的方式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公共基础设施、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平台、重大产业集聚区研发平台等服务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完善政府采购办法,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研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二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已有的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最优惠的执行。按照国家、省部署,扎实开展“营改增”推进扩围工作。对符合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推动金融服务创新。一是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以创新完善担保方式为突破口,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以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贷款。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引导和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到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积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直接融资服务、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要素市场培育发展等便利化行动。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投资生产性服务业。三是改善金融服务环境。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全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通过推动“保险+信贷”的合作模式,帮助小微企业解决信用贷款增信难的问题。完善动产抵(质)押登记公示体系,建立健全动产押品管理公司监管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服务小微企业。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

(三)完善土地和价格政策。一是合理安排用地。实行有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向生产性服务业倾斜,各县(区)、园区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列入市级发展规划的基础性服务项目,优先办理有关手续。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照新用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二是完善价格机制。完善主要以市场决定价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对列入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要加快落实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水、电、气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对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照规定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严厉查处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扩大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五)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政府引导,大力培养和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人才。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人才及团队培养,鼓励和支持部门、企业与院校建立生产性服务人才培养合作机制,依托有关高校和职教园区建立创意、设计、创新人才队伍行业培训基地,建设小语种信息技术人才基地,引导各类院校增设生产性服务业紧缺专业。研究出台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团队培养和设计、创意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办法,建立创新发展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规定选送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创新人才、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市外培训深造。搭建高效便捷的招才引智平台,及时发布各类人才需求导向信息,面向国内外招聘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高端人才。

(六)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与指标体系,抓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统计基础工作,确保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出台后能及时有效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行业统计资料,要注重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抓紧建立完善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形成年度、季度信息发布机制。

四、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各园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围绕工作任务推进重点工作,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密切协作配合,积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成熟一项出台一项,同时要围绕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政策措施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抓好督促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目标落实与考核、政策措施制定等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做好宣传引导,使企业了解发展导向和政策要求,引导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摸清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针对性强、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认真梳理总结后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每半年(分别于1月5日前,7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1次,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保山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保山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工作任务

部门职责

1.放宽市场准入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减化审批环节

市工商局牵头,市编办、法制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抓好布局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4.推动改革创新

4.1抓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局、科技局等配合

4.2深化检验检测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推动制造业主辅分离

市工业信息化委、环保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招商引资

市招商合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拓展发展空间

6.1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腾冲海关,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2夯实境外合作基础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商务局、科技局,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腾冲海关,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3积极推进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腾冲海关,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财税资金扶持

7.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2不折不扣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金融服务创新

8.1创新融资方式

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金融办、科技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3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土体价格政策

9.1合理安排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2完善价格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编办、法制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市科技局牵头,市直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人才强市战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健全统计制度

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抓好督促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各园区经济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